卷一/09-22
1.明太祖有意凸显法律的作用。明初的重点酷刑令人咋舌。刑罚似乎有意区别对待官吏和平民,前者频下猛药,后者宽容有加。朝廷大力推进法律普及,甚至家中藏有《大诰》或通晓明律的罪犯可一定程度减刑免刑。 2.当时的经济和工商业发展,导致商业及消费文化的泛滥,整个社会限于纵情声色的享乐主义氛围之中,传统的礼仪道德对个人的约束力式微,而与之适应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尚未建立,逐渐进入失序状态。 引自 法律与政治 1.书中呈现一个处处有法、事事依法裁断的法治世界,当然是扭曲、荒诞的。法律意识的萌动,反映了明代法律观念深入民间社会的普遍状况。 2.不过,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一旦到了法庭,是两回事。书中所有法律判决,没有一次是公正的,这固然反映了明末的一般情况,也是作者愤世嫉俗和悲观主义意识有关。 3.《明史》记载,凡到京城越诉的访民,一律逮捕,发往边关充军。事已至此,百姓最后的一个选择,及时有仇报仇有冤抱冤。 4.法律的实质到底是什么?谁最需要法律?法律在维护谁? 5.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本身不是社会正义的必然保证,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金》中的法庭几乎是官员们的提款机。 引自 法律的实质 1.西门家有万贯钱财,朝廷里有老蔡京,地方上他自己就是法官,然而他对世界依然有极深的恐惧。第71回的描写充满禅意和警训。他几乎一听到武松二字,便要倒吸一口气。花大也是西门的一块心病,因为他们看透法律的虚伪,一有不忿,必然会拔刀相向。 引自 法律之外 1.书中货币基本以白银折算和流通,铜钱、纸钞、“宝钞”极其罕见,这符合明中后期的经济与货币状况。 2.白银的成色存在等次差异。由于白银开采、冶炼技术的高低、来源渠道的差别导致成色不同,不同成色的银子其实际价值和购买力有很大的差异。 3.钱铺和银行,是从事白银(包括钱币)折算、估价、兑换的场所。 4.中国古代征收赋税乃至商品交易,多用栗帛,直至唐代是种维持着钱、帛同时使用的局面,宋代开始以钱币为主,白银开始合法流通始于元代。明代沿用纸币制度,有意减少铜钱供应量,纸币滥发和贬值。禁止用银交易的法令越发严苛,这加剧了民间对金银的崇拜,1436年禁令一开,一发不可收拾。 5.明代社会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与作为同意货币的白银供应不足,构成了根本矛盾。 中国的储量、开采及冶炼技术、开采成本、代价及道德和政治后果。 引自 白银货币 1.以江南地区为中心,渐次扩展至长江、两淮,并波及山东至河北。明晚期,南京有100万人,北京仅60万,且京城中流行的官话仍是南京话。(运河航运) 2.德国学者Andre Gunder Frank勾画1400-1800年间的世界经济地图时,看到中心点太仓(郑和下西洋的起锚地),辐射至东亚朝鲜半岛、日本、中亚及东南亚,外围甚至扩散到欧洲和南美。(海上航运) 3.16世纪中期以后,东南炎海的海上贸易发展加速。“纳贡”,是一种变相的商业贸易体系。没有取得明政府的“勘合”的商船为海盗。“纳贡”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怀柔政策,有很多历史渊源。对明朝统治者而言,接受纳贡,在经济上是不利的,宗主国向朝贡国偿付数倍于贡品的物品和金钱,给朝廷带来很大的压力。后来,朝廷甚至不得已采用闭关绝贡的极端政策。绝贡也直接导致了海盗猖獗。大量中国沿海不良商徒亦混迹于日本倭乱之中。 4.海外(日本、美洲)白银大量输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欧洲仅是通过美洲白银的输入,就平衡了中国巨大的贸易顺差。 5.明代的白银短缺问题,全球格局,尤其是经济格局的变化,社会转型出现。 引自 同心圆 1.礼法并重的古代社会理念,礼仪制度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原则。至宋明,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尤其商业法规。 2.在西门庆徇私枉法背后,仍可见传统礼教的熏染、影响和限制。与吴月娘的性行为描述极少,写到正妻时,或许不得不有多顾忌。当春梅与月娘发生冲突,几乎不问是非,西门庆袒护吴氏,或是厨余对传统礼仪的敬畏。在各个女人的伦理序列中,不难看出想维护的或“被迫”维护的是什么。西门庆一死,吴氏作为当家主管的权利即可膨胀。 3.礼制森严与等级分明,在官场的交界与酬酢往来种,体现典型,谒见、候见。在称呼上,仿佛人人竞相自轻。李瓶儿死后,西门想写“恭人”而平常嬉皮笑脸的应伯爵总算正经了一回,争了半天改为“室人”。 4.《金》的主旨之一,揭露理发的废弛、混乱与衰颓,它反其道而行之,着力铺叙礼法的崇隆和森严,礼之伪善,法之矫饰,世态之乱象,人情之凉薄险诡,道德之 颓朽。 引自 礼与法 1.蒋竹山的迂腐和李瓶儿的拙智,趁人之危夺人之妻开了生药铺,西门处心积虑想教训一番,最后请出小混混,摆明是不想走衙门,目的也只是为了出气。无赖设局整人,竟然是借助法律和官衙的力量,伪造借票。 2.明法律,民间借贷利率3%,书中多为5%。 3.书中该段写为3%,可见作者写实方面的细微和审慎。 引自 蒋竹山的借票 1.契约和合同在当时地位重要,是在民间商业活动的内部生根发芽,并非国家法律设计催生的。法律的调整像是一种事后追认。要遵守和执行无非依靠道德自觉和法律系统。 2.将雇佣的经营者纳入家庭伦理的序列,待之以家人之礼的“伙计制度”,或是一种权宜之计。然而这种关系的虚伪性,大家心照不宣。伙计们采取暂时的隐忍策略(第81回)。 3.蒋竹山“看这厮咬文爵字的模样,就像个赖债的”,审判没有司法程序,审判者的个人意志占了很大的比重,案情真伪无人追查亦不容申辩。契约社会赖以立足的法律公正无从谈起。 引自 “契约社会”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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