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小结
一、功利主义的发展史
现代西方社会思潮的主流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内部有可分为自由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思想流派,一个是发源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学派,一个是功利主义学派。功利主义比自由主义契约论更有影响是因为其论证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这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较之为了追求绝对真理而诉诸人的天启理性的唯理论认识论来说,更加合理,也更具现代性。在功利主义的兴起过程中,18世纪英国的苏格兰学派起了开创性的作用,边沁与穆勒赋予了其完备形式。
苏格兰学派的核心人物休谟(1711-1776)从经验上承认财产权、契约义务以及其他各种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但推翻了它们的理论基础自然法,包括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自明真理,永恒的道德法等,而只是从心理联想和社会习俗的角度来解释上述规定。
苏格兰学派的另一核心人物亚当斯密(1723-1790)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发扬了功利主义精神,他用“国民财富最大化”解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苏格兰学派理论的基础上,边沁(1748-1832)首次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全面阐述……
本书中,穆勒(1806-1873)对功利主义的讨论
二、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西季威克(1838-1900)认为功利主义的观点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穆勒对功利主义的证明,即从“每个人事实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出“每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需要克服两个环节:一是从实际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二是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幸福。西季威克强调第二个推理错误,要弥补这个错误必须要加上“合理仁爱”而不能仅仅靠“自利”,从而第一次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
摩尔(1873-1958)认为穆勒混淆了“值得欲求的” 与“实际上被欲求的”,从而用“实际上被欲求的”来定义“善”,试图用一种自然属性来给一种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属性进行定义,犯了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罗尔斯(1921-2002)在《正义论》中表明,他试图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他通过引入“无知之幕”“最低收入最大化原则”构造更为精致合理的社会契约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功利主义一直得到一系列创立过某些确实富有影响和魅力的思想流派的杰出作家们的支持。我们不要忘记:那些伟大的功利主义者像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和穆勒也是第一流的社会理论家和经济学家;他们所确立的道德理论旨在满足他们更宽广的兴趣和适应一种内容广泛的体系。而那些批评他们的人则常常站在一种狭窄得多的立场上。他们指出了功利主义的模糊性,注意到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的明显的不一致。但我相信,他们并没有建立起一种能与之抗衡的实用的和系统的道德观。结果,我们常常看起来不得不在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之间进行选择,最后很可能停留在某一功利主义的变种上,这一变种在某些特殊方面又受到直觉主义的修正和限定。”在罗尔斯看来,其一,功利主义是把合理利己主义运用到社会的结果,因此强调“不偏不倚的旁观者 (impartial spectator)的地位和同情”,“并不在人与人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其二,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用“善”来定义“正当”,把正当定义为最大程度地增加善的东西。这就导致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且不能说明分配的公平,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总而言之,功利主义不承认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功利主义原则会导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超出自然义务的“自我牺牲的”善行,另一方面给已经更幸运的人更大幸福而牺牲一部分人的福利和自由。
阿马蒂亚·森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不过他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否定功利主义,而试图对功利主义进行修正。他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的目的是追求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它有三个要点:一是后果主义,二是福利主义,即用效用或快乐来解释福利,三是把社会福利解释为个人福利的加总。功利主义的优点在于,(1)要重视结果;(2)要重视福利。但传统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以效用的总和作为社会成就的判断准则,便导致了:(1)忽视基本权利等非效用因素;(2)以主观的心理感妥来解释效用,忽视了与效用同样重要的主观能动方面(agency aspect);(3)忽视了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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