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讲规则:善恶与秩序
案情是这样的:一名女性黑奴从南方摆脱了奴隶主的管制,逃到了北方的宾夕法尼亚州。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黑奴一旦到了该州,立即就变成自由人,不再是奴隶身份,因为该州是废奴州。但是南方的奴隶主却赶过来要把她抓回去,让她继续当牛做马,依照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该奴隶主被判处了绑架罪。奴隶主不服,一直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到了斯托里大法官的手中。 奴隶主的理由非常强硬:我对这个黑奴拥有财产权,这种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如果奴隶变成了自由人,那就意味着我丧失了一笔财产。此外,我抓回奴隶是有法律依据的一美国联邦国会制定的《逃奴法案》(Fugitive Slave Act of1793)允许奴隶主把逃奴抓回去。 可想而知,斯托里大法官这时就面临法律规则和内心道德之间的冲突。作为一个极具正义感的人,他是不是可以遵从自己内心的道德进行选择呢?而且需要交代的是,他完全可以这么做,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大法官是有权宣布一部法律无效的。 可结果是他并没有这么做。斯托里大法官站在了几位南方出身的大法官一边,最终宣判联邦政府的《逃奴法案》有效,奴隶主有权抓回这个逃奴。 为什么他不听从内心的道德观念,去宣扬种族平等和正义呢? 斯托里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逃奴法案》虽然看起来非常邪恶,但它却符合一个更大的宪法原则,那就是维护联邦统一,防止国家分崩离析。如果美国最高法院宣布《逃奴法案》无效,当时南北双方可能就打内战了,整个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 在斯托里所代表的法律人看来,维护国家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比彰显个人的内心道德重要得多。 斯托里的选择就是法律人规则意识的典型体现。 引自 --凡事讲规则:善恶与秩序 真的有“恶法”这种东西存在吗? 在法律人的眼里,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讨论法律的善恶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不是在寻求某种客观事实,而是要作一种价值判断。善恶的标准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一种客观统一的答案。而法律规则相对而言则更具有确定性。如果以善恶为由来否定法律,那么任何一条法律都有可能被怀疑,甚至被挑战。 引自 --凡事讲规则:善恶与秩序
124人阅读
一簇发里盖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凡事讲规则:善恶与秩序
-
--凡事讲权利:对错与边界
但在专业法律人眼中,用法律处理纠纷时,并不评判是非对错,而是提供一个将道德争议转化为法...
-
--凡事讲程序:正义与过程
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西文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
> 查看全部8篇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