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2小节
法律事实不是客观真相:事实不是关于真相的客观描述,而是一种解释,既然是解释,就不能绝对客观。
原因1:法官发现事实的难度大。
原因2:特定时间内需要作出判决,不能因为事实不清就拖着。
总结:不管在平常的思维里是如何铁证如山,依然有可能“不够铁”或“很铁但不够正当”所以程序上不正义,无法按照“事实”宣判。
例子:周立波在美被搜出枪支和毒品但宣判无罪。因为警察在拦截周立波的车时明月根据法律程序出示搜查证也没有证据表明周同意被搜查,所以这是非法证据,删除。剩下的证据只是周开车打手机,罚150美元。
(这就呼应前一节提到的,不只是声张此时此刻的正义,还要考虑此次判决对于未来的影响,如果采用了非法证据,后续可能使用非法手段来证明某人有罪的行为会增多)
所以怎么办?
想法1:尽量提高发现事实的能力。
反驳:不可行。
原因1:技术进步的远水救不了近渴。
原因2:增加巨大社会成本。
想法2:减少司法审判对事实的依赖,转而假定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纠纷。
采纳。所以诞生: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用3个边界来解决问题:责任边界/资格边界/程度边界。
责任边界:把发现事实的任务分配给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没有证据举证,那我们推定无罪。
资格边界:排除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容易导致裁判者偏见的证据等。
程度边界:排除合理怀疑。类似概率论中的小概率事件,必须证明反驳了大概率常识,才能相信这一小概率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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