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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二分显然来源于狄尔泰,第二对则来源于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两对二分都意在澄清历史性学科的逻辑独特性。下述论断是李凯尔特的一个基本论题:精神实体被“给予”我们的方式,不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在概念形成方面最根本的差异。狄尔泰认为,下面论题是戈特尔著作(1901)的出发点:内在“经验”与“外在”现象之间的二分并非纯粹的“逻辑性”区分,相反,它是一种“本体性”区分。在下面这一点上,对目前这项研究至关重要的那种观点与李凯尔特非常接近:我们都认为,与“无生命”的自然一样,“精神”或者“智识”现象——无论这些模糊的术语可能会被如何定义——也可以用抽象概念与法则来分析。精确程度不够严格以及量化可能性上的限制,不是由我们这里的概念、法则之“精神”或“智识”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导致的。相反,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最终会被发现的一般有效性法则,是否有助于理解那些我们认为值得了解的文化实在方面。还应当注意,(依据戈特尔)不能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与抽象,来把握在我们内在经验中被觉察到的“最初的普遍关联”(primal universal nexus)。(实际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往往无法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来获取被我们视为具有本质作用的知识。)一旦我们试图去把握自然现象完整的、具体的实存性,这种情况就会重现于无生命的自然领域中(不仅仅在生物学中,戈特尔承认生物学是其观点的一个例外)。我们之所以没有在自然科学中这么做,并不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客观性质,而是因为自然科学理论宗旨的逻辑独特性。然而,即使同意了李凯尔特的根本立场,下面这一点也是无可争辩的,李凯尔特自己也不否认:李凯尔特著作中所关注的各门科学之间的方法论差异,并不是唯一的差异。在某些科学中,它们并非真正本质的差别。假设我们接受了他的论题,即“内在”经验对象或“外在”经验对象基本上是以相同的方式被“给予”我们,那么情况就尤为如此。虽然李凯尔特在其著作中如此鲜明地强调,“他人心灵在本质上是不可接近的”如下事实仍然是成立的:人类行为过程以及一切人类表达都能够被蕴含意义地解释(meaningful interpretation)。至于所有其他的实体,只有在形而上学中,我们才能找到这种解释的类似物。正是依据这种解释,才发现了数学与某些经济学知识的逻辑特征之间的独特联系——许多人包括罗雪尔都强调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后果,代表着对“给定事物”的一种可能的超越,尽管这些后果往往被夸大(比如被戈特尔)。与李凯尔特的看法相反,正是这一界定性标准,使得我们有理由把那些出于方法论上的目的而使用这些解释的学科,一起划归为独特的一组社会文化科学。后面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划分并没有错误地去假定,这些学科具有一种目前尚未成熟的系统科学的基础,即社会心理学基础,这种心理学因此也将具有一种类似于数学的地位。 引自第163页 同《韋伯方法論文集》第16页脚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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