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转喻
受害者呼唤的正义不是法庭的正义,它不能通过司法或诉讼话语来表述。而法律正是在后面这种话语类型中才得以阐明。因此,复仇的权力不应该被称为法律权利(droit)。控诉是由原告(说话者)对第三方(法官)提出的损害补偿要求。而复仇者则是正义的伸张者,他的正义要求(呼唤)是对自己(受话者)发出的,就好比是对法官发出一样。即便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习语),这种对正义的要求不能转让给第三方,它的合法性不允许被讨论,它不能被分配、被测量,因为它的指称——“伤害”——是不可被认知的。 引自 §5 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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