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页
柳宗元的理论还是偏于国法的,不过那都是唐朝了。等到了清朝,家的因素会再少一些,法家的因素会再多一些,“复仇有理论”就更少有人提及了。不过在董仲舒的汉代,则是另一种情景,差不多子报父仇的案子,董仲舒及其弟子都会判无罪释放,子报父仇要无罪释放似乎是一个通例。有个有名的案子:一个年轻人,他的继母把生父杀了,他则杀了继母。董仲舒说,这是他的继母先自断夫妻的关系,所以不再是这个人的母亲,所以不算弑母,而是报父仇,要无罪释放。 不仅董仲舒主张复仇有理,子报父仇有理,民报官杀父之仇有理,臣报君杀父之仇有理,汤武革命有理,而且后汉的《白虎通》也把复仇有理论进行固定化。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董仲舒非但不是把儒学法家化了,反而是把秦统一以来的法家气氛扫除了大半,而代之以儒家的空气,反倒是在法律领域将法律儒家化了,毕竟法律这种东西,本来就是法家的领地。 引自第94页
22人阅读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