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
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但是,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的方法而设,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着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依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的各个特定的成员谋利益。这剑不是单为统治者自已的利益而给予他的。 引自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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