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刑法题 读书笔记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 车浩 117个想法 ◆ 前言 为什么考试 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 人们可以赞美繁茂的树荫能够让行人免受日晒,但这并不是大树本身茁壮成长的理由和动力 >> ,闭卷考试特点有二:一是考天赋。考查课堂从不传授也无法传授的、基本属于个人天赋的记忆力。二是考态度。考查学生是否肯努力运用其天赋,以及是否尊师重教,具体表现在考试前肯不肯刷夜狂背,以及是否背下了授课老师的独家见解等。 ◆ 第一试 甲的一生 最巧合之“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 在违反义务的行为提高了法益受侵害的风险,明显地超出容许风险边界的情况下,即使该结果在遵守义务时也很有可能出现,也不能排除对行为人的归责。这就是近年来在客观归责领域富有争议的所谓“风险提高理论” >> 不特定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或目标,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特定的侵害目标,但是对于行为同时可能波及其他人存在放任的态度,而这种侵害行为本身也具有难以控制损害范围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被认定为“不特定”。 >> 在本案中,尽管甲实际上只撞到某私家车主D一个人,但是,地下停车场通常都会有多辆车停放,而且有不特定的人出入,因而存在需要保护的公共安全。甲加足油门在地下停车场里横冲直撞,这种行为性质本身已经超出了针对特定财物的故意损坏,而是足以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而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爆炸罪的着手时点,应当认定为是张三叼着烟推门进屋的时刻。张三的行为直接引起了爆炸,属于爆炸罪构成要件的直接实施者,但其对风险毫无认识,是被王五利用的工具。王五构成爆炸罪的间接正犯。此外,还要注意到甲与王五属于共同犯罪。 ◆ 第二试 甲的一生前传 最悲情之“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 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 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 >> 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 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 >> 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检验报告 >> 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淫,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 >> 余某出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 >> 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 >> 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 >> 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 >> 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 >> 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花费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务”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 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 >> 杨海在酒中下毒,郭芳向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 >> 生命的确属于个人法益,但是生命的断绝是不可逆的过程,这就使得借助他人之手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难以为家长主义立场的法秩序所容忍 >> 得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行为,在刑法没有规定专门罪名的情况下,可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考虑到毕竟有被害人同意,因此可适用“情节较轻”。 >> 如果在迈向死亡的最危急的关头,也就是在迈出再也无法挽回的那一步时,对于生存还是死亡的决定仍然握于自己之手,那么这就是死者自己超越了生命的界限,行为人最多属于帮助自杀。相反,如果死者把最后这个不可逆转的行为交由他人之手实施,那么这就是得同意而杀人 >> 死者遗留的财物属于《刑法》第270条第1款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孙某将死者遗留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依《刑法》第270条第1款构成侵占罪。 >> 容留就是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有权支配的空间,赵某将其自己的小屋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无论是否有偿,都属于容留。 >> 尽管赵某是房屋所有人,但是在将房屋借用给郭芳后,也不能任意进入该房屋。未得到郭芳同意而进入的,也属于对他人住宅安宁的侵扰。 >> 如果同意在行为前撤销,那么当然就丧失其效力。撤销可以随时作出,并被合法地承认,对此不需要任何特殊理由。同意的宣示对法益所有人来说,不意味着任何必须承担的义务,他不必被此困住,而是可以自由地撤销的。 >> 郭芳的确曾经作出过可以随时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承诺,但是在事发当晚,赵某“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说明郭芳明确拒绝了赵某的性要求,相当于是撤销了之前的同意。在这种同意撤销明确表达出来之后,赵某再强行与郭芳发生关系,就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 在客观归责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程度的支配性欺骗?若是前者,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参见张某的刑事责任部分)。若是后者,则构成杀人罪。 >> 判断的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要考虑郭芳本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在受此欺骗时的一般反应。 >> 余某发布了郭芳曾经卖淫的信息,但是并没有说明有其他夸张性、攻击性的语言。刑法上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侮辱罪保护法益的名誉,主要是指外部的名誉(社会对人的价值评判),而不是内部的名誉(客观存在的人的内部价值),也不是人的名誉情感(主观的名誉)。 >> 侮辱通常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如果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而不涉及价值判断,即使这一事实信息被披露出来之后,会造成他人的外部名誉的下降,也不宜认定为侮辱。 >> 应当认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不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联结的血缘关系。事实婚姻或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家庭成员”。 ◆ 第三试 爱的春夏秋冬 最宫斗之“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 将试验的失败品包装成治疗脚臭的“真香”出售 >> 为了筹措资金,陈冬决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内部员工集资。 >> 说明大会上,陈冬并没有披露技术部门尚未搞清楚为何本来用于治疗头疼的“真灵”会对于治疗脚臭有奇效这一秘密。 >> 在招股说明书中回避了“真香”面临的药理风险问题,公司顺利上市。两年后,关于“真香”的投诉越来越多。 >> 陈春了解两人关系后,向米兰开出当月10倍工资奖金,要求米兰与何番发生关系,米兰为了帮助男友还清赌债而同意。 >> 以偷拍的米兰与何番的床照曝光相威胁,逼迫米兰满足何番的要求。无奈之下,米兰又多次与何番发生关系,终因觉得对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杀。 >> 大醉后驾驶摩托在环路上高速飙车,与刚刚回国驾车的陈夏相撞后受轻伤,被陈夏送进医院 >> 陈夏为贺石的颓废气质所迷,整日纠缠,并提出可介绍贺石进入大山集团。 >> 秋代表顺达公司以高价从大山集团订购了1000吨水果 >> 由于顺达公司从大山集团采购的水果进价太高,销路阻滞,大部分水果烂在仓库中 >> 而“真香”被出口到非洲后,部分黑人短跑健将因服用该药而脚部萎缩,严重影响了比赛成绩,顺达公司为此支付大额赔款 >> 陈夏将陈春带回家的公司核心技术信息外泄给与大山集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 陈春急于挽留,向贺石透露大山集团正在与外资合作准备资产重组的消息。2010年4月,贺石在大山集团的股票停牌前买入500万元。 >> 贺石联系何番,以米兰之死相威胁,要求何番重新调查“真香”。 >> 一方面以提供给何番1%的大山集团的“干股”为代价,要求何番不公布调查结论。另一方面重新起用陈春,让其加大“真香”的销售速度,打算在该品牌破产前最后敛财。 >> 贺石想到米兰的死,决定报复陈春,在灌醉陈春后唆使何番冒充自己与陈春上床,陈春在醉酒状态下误以为何番是贺石,于是与何番发生关系。陈春酒醒后悔恨不已,贺石对其嘲弄挖苦,陈春冲动之下跳楼,未死但摔成植物人状态。 >> 是拔掉陈春的输液管。恰好此时,陈大山和陈冬到医院看望陈春,发现后赶紧制止。 >> 陈大山被贺石击中鼻部后留血,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陈大山存在高血压性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 “有种就追过来”。陈冬被激怒,不顾红灯横穿马路时发生车祸,被撞成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 清算组进驻期间,陈秋与何番合谋,伪造了一份大山集团亏欠某国际公共卫生组织500万元的债务。事发后陈秋、何番被警方带走。 >> 谎称身上有炸药,逼迫机长飞往太平洋上某个小岛。飞机改线后失联。 >> 以性关系本身作为交易砝码的,目前尚不能被认定为是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不过,若直接向卖淫女支付嫖资,令其向对方提供性服务,相当于是代付本应由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支付的嫖资,可认定为行贿罪 >> 刑法》第121条中的“胁迫”,可以参照抢劫罪中的胁迫,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意思自由或者压制其反抗的程度。 >> 即使是虚假的、不可能实现的威胁,也不影响“胁迫”的成立。在本案中,陈夏“谎称有炸药”,客观上对机长形成威胁和逼迫,符合本罪中胁迫的要求。 >> “劫持”,既包括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直接正犯),也包括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从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飞、航行线路、速度与降落地点 >> 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为前提。”因此,销售“真香”的大山集团,此时是否明确认识到“真香”的重大危害性,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 >> 在破产清算中,很多人是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和便利,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期间转移资产的,如仅把妨害清算罪主体局限于清算组人员,显然对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亦不符合《刑法》确认妨害清算罪的立法本意。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致使”,是指强奸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强奸既遂后,被害人离开现场时神思恍惚遭遇车祸的,以及被害人因羞愤自杀的,不应适用本款。 >> “米兰又多次与何番发生关系,终因觉得对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杀”。这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中致人伤亡的加重情节。 >> 如果何番对米兰受胁迫这一点知情,但其之前与陈冬并无意思联络,也就意味着,米兰虽然不情愿与何番发生关系,但是这种强制力既不是直接来自何番,也不是来自何番的合谋者,在这种情况下,何番不构成犯罪。 >> 如果何番对米兰受胁迫完全不知情,则其属于陈冬的强奸罪(间接正犯)的工具,也不构成犯罪。 >> 误以为何番是贺石而自愿与之发生关系,该认识错误属于针对熟人的主体身份认识错误,这是对性的自我决定权本身的法益认识错误。该错误导致同意无效,不能作为排除强奸罪的理由 >> 何番受贺石唆使而实施上述行为,其与贺石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贺石伪造产权证明,只是为了换得陈春对其实力的信任,这种欺骗本身,并不包含导致陈春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最后贺石“完成了订单”这一点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并无骗取对方财产而不支付对价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 作为威胁内容的恶害,既可能指向被勒索者或者第三人,也可能指向行为人自身。容易得到理解的是,某些自我损害的行为,至少对行为人亲近的人而言,算是一种严重的恶害。 >> 一个被动地从知情人处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交易者,不应被认定为《刑法》第180条中的“非法获取信息”的人 >> 大山集团股票复牌后不涨反跌,因而导致贺石未能从中获利这一点,是否算作未达到“情节严重”,并据此认为陈春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 如果贺石的嘲讽对陈春的跳楼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视作故意杀人,否则,仅仅是教唆他人自杀,一般认为不应当处罚 >> 植物人身上的输液管一般是起到维持生命存续的重要作用,拔掉输液管,极可能会导致陈春死亡。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都很明显。被他人制止属于未遂犯。 >> 贺石与陈大山厮打时击打其鼻部的行为,应属于故意的攻击行为,但是鼻部流血本身尚不足以构成轻伤,因此,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 从鉴定结论来看,死亡原因是心脏病和外力作用等综合作用,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这里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 第四试 西京风云 最史诗之“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 西京著名“倒爷”苏三找到吴小南,请其帮忙以统配价格批100吨钢材,吴小南看在发小儿的情面上,为其弄到批条。 >> 苏三到吴小南家中塞给其2万元表示感谢,吴小南感到意外,几番推辞后收下, >> 周小东从单位转出30万元给郑,嘱其3个月内归还。 >> 向周小东索求关于西京省改革的国家秘密。周小东百依百顺,向其提供 >> 周小东介绍乐菲到小南集团工作,虽不上班但仍领取薪酬 >> 吴小南开车将乐菲拉到郊外埋尸,乐菲最终因为窒息而死。 >> 只要郑小西能原谅自己,甘愿被打。郑小西借着酒劲,痛殴吴小南,吴不还手被打成骨折(轻伤)。 >> 又为莫小君姿色吸引,遂以保吴小南平安为砝码,向莫提出性要求。 >> ,由于赵丰收供述反复,已经成为副检察长的王小北指令下属用手铐将赵的手和脚铐在一起,保持该姿势一夜之后,赵丰收全部招供。 >> 两人到了吴家后,莫小君要求其出示证件,两人这才发现搜查证丢失,莫小君怀疑其身份,遂取水果刀进行威胁和阻拦。李大强行制服莫小君,王二进入屋内搜查,最后取走莫小君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 回家后,江五又临时起意,将笔记本留给儿子江小五使用,把其他物品交给莫小君时,声称笔记本暂未发现。 >> 侯六查到该视频的男女身份后,给莫小君打电话,要求莫小君带5万元现金换回视频。莫小君被迫答应,带钱到侯六家后,却被人从背后打昏后强奸。 >> 在讯问侯六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侯死亡 >> 检察长曹明向来器重王小北,为了保护他,让法医白七开了侯六心梗突发的假证明,按照一般违纪行为对王小北予以降职处分。 >> 江小五放到色情网站“天国乐土”上,且已通过会员收费获利数万元。 >> 石贺时输时赢,按周小东计划自然地输给孙天宇百万余元。孙已通过罗八知悉石贺的背后是周小东,对此心领神会。 >> 周小东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在欠缺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周小东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周小东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基于乐菲请求而向其提供国家秘密,主客观要件均齐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通说认为该立法已经明确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空间。 >>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需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中吴小南偿清贷款,并不符合这一要件。 >>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 孙天宇在接受周小东输送的百万元利益的时候,已经退休,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属于《刑法》第390条之一针对的“有影响力的人”。 >>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试婚”,两人之所以同居,就是为了在正式结婚之前,尝试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对这种同居关系而言,在社会观念上,一方面会承认其属于同居关系,但另一方面又不会承认双方处于夫妻意义上的事实婚姻状态。 >>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情形,包括“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 >>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从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是指那些为具体的追查活动制造现实障碍、帮助犯罪分子逃脱追究的效果的各种行为。将检察院的人员骗离埋尸现场,客观上当然起到了帮助吴小南的埋尸行为不被及时发现的效果 >> 为了避免被其他检察院的同事发现,而编造借口将同事带离原路线,这是通过对可能追查者施加影响,帮助被追查者逃匿,涉嫌构成窝藏罪。 >> 两人取财的目的,不是为了能以所有人地位僭用财物,而是基于警察身份为案件侦查需要取证扣押,所以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抢劫罪的成立。 >> “扒窃”的概念就是处理此类数额虽小但侵犯贴身禁忌的盗窃行为。钱四的行为可认定为扒窃,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按照扒窃型盗窃罪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公文对于钱四而言,缺乏财产性利益,也不在一般的小偷的行窃预期范围之内。所以,否定这里的认识可能性,得出欠缺主观要件而排除 >> 以带有隐私内容的视频资料(曝光)相威胁,向对方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 由于刑讯逼供案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因此,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曹明和白七作假证明的行为,发生在检察院对王小北刑讯逼供的行为立案调查过程中,则曹明与白七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 >> 如果曹明和白七作假证明的行为,发生在尚未进入立案阶段之前,则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成立条件。 >> 如果认为刑讯逼供还未进入立案阶段,而曹明和白七为其提供了假证明,这就不是在特定的诉讼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的行为,而是符合包庇罪的成立要件。
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 车浩 7个想法 ◆ 后记 最后一课 给北大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 人生跟考试时间一样,四个小时看似很长,其实苦短,所以你要分清轻重,别再耗费时间和感情去从事一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或者爱上一个不值得爱的人) >> 旧派中的代表人物包括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等。这一派的理论原点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能够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相对应的,刑罚的目的在于给予这个自由决定犯罪的人以报应,同时,威慑那些能够自由决定的人不要犯罪。 >> 这些思想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的个性以及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问题上。这被称为是刑法学的近代学派,或称新派。代表人物包括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等。龙勃罗梭从人类学、遗传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原因,着眼于犯罪人的身体特征特别是头盖骨的特征,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则认为,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那只是一个纯粹的幻想和假设,人的行为都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犯罪人绝不是面目整齐划一的、无差别的“抽象人”,而是一个个具有鲜活个性特征的“具体人”,他们的人格和犯罪原因相差迥异。 >> 。刑罚的目的应当在于教育和改造,因为那个受到外部各种因素影响而犯罪的人,他本身也是一个不幸的人。 >> 面对各种犯罪,法律人也不能只是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 >> 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 >> 当你作为死刑复核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核准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两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