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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从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本章讨论的三大原则: “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引自 第一章 地方政府的权力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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