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篇》10.对立
事物在四种意义上被称为“互相对立”:(1)相关者的互相对立,(2)相反者的互相对立,(3)缺乏者与实有者的对立,(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 让我大略说一说我的意思。“对立”一词用于指相关者时的例子之一,是“二倍”和“一半”这两个用语;指相反者的,如“坏”和“好”。在缺乏者和实有者这个意义下的对立者则如“盲”和“视力”;在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意义下被使用的,如“他坐着”和“他不是坐着”这两个命题。 引自第41页 每一对相反者必定或者属于同一个种,或者属于相反的种,或者本身就是两个种。 白和黑属于同一个种,即颜色;正义和不正义属于相反的种,即德行和恶行;善和恶不属于什么种,而本身就是实在的种,包含着别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属。 引自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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