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放弃的“治外法权”
鸦片战争虽然击碎了“天朝”的威严,但“天朝”的观念却不能随之更换。即便是对战败体会最深,已从“天朝”梦幻中探出头来的耆英者流,手捧南京条约,迷迷然,感到面对着一大堆全新的难题。原先“夷人”的去处仅为一地——广州;其居住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商馆:交易的商人是指定的一行商;接触的民众是少量的——仆役(包括买办);管理的手段是间接的一经过行商…现在,这些限制统统没有了,那又怎么管理这些桀骜不驯嗜利如命的“夷人”呢? 我们若从这种思路一直追到最深处,就遇到了中西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的差别。在西方,商业活动已不再受官方的具体管制,商人只需遵从法律即可;而从保甲编氓层层至宝塔尖大皇帝的中国传统社会,每一个人都在官府治理的网络之中,很难想像脱离这种治理之民。国家设官治民。既然中国官府无法治理这些英人,把他们交由英国官府来治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耆英放弃对应人的审判权,这种思路上几乎是顺理成章的,尽管这种思路本身应别做评价。 引自 一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引起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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