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Funktion der Grundrechte als Leistungsrechte)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①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 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②在这种意义上, 受益权功能又可以称为“给付权功能”③或者“分享权功能”,①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可以称为“给付义务”。
受益权功能与前述的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是价值理念完全不同的概念②防御权功能的目的是排除国家可能对基本权利进行的侵害,是要求国家不作为,体现的是“自由法治国”的理念;而受益权功能的目的则是要求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中承担更为积极的角色,通过各种积极的作为去帮助基本权利的实现,所针对的是国家的作为义务,体现的是“社会法治国”的理念。引自 一、受益权功能的概念与界定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按照个人要求国家给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消极受益权和积极受益权。消极受益权是公民在基本权利所保障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请求国家予以司法救济,具体而言就是请求法院进行审判活动。而积极受益权,则是指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直接提供给公民某项利益。积极受益权功能所要求的国家给予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福利,也可以是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某种服务或者其他利益。引自 三、受益权功能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