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法
自从有刑法以来,自从国家代替受害人实施报复以来,国家就承担着双重使命:国家的任何行动不仅要保护共同体更好的对抗犯罪,而且还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所以直到今天,刑法不仅用来对抗犯罪人,而且用来照顾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是要设立国家在刑罚上的权力,而且要限制国家在刑法上的权力,它不仅是可罚性的渊源,而且是可罚性的限度,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它不仅要保护国家免遭罪犯侵害,而且要保护“罪犯”免遭国家侵害;它不仅要保护公民免遭犯罪人侵害,而且要保护公民免遭检察官侵害,成为公民反对法官专断和法官错误的大宪章(MagnaCharta)(李斯特语)。 引自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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