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定(第95页)
决定绝不仅仅指设定限度,它还指施加作用力。在现实情况中,这一点也正是英语“决定”[determine动词]一词的又一重意义:决定做某事或被决定做某事,总是一种有意志、有目的的行动。在全部社会过程中,这些积极的决定可以由个人作出,但还是社会行为一的确往往体现为社会的形式,它们同那些被体验为限制的消极的决定有着极其复杂的关系因为它们绝不仅仅是针对那些限制的作用力一尽管这些方面很重要。它们至少经常作为来自那些设定了社会模式的构形和运动的作用力一某种使行为得以保持和更新的动。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这些积极的决定也是由那些新的、带着尚未实现的意愿和要求的构形[formations]所施展出来的作用力。因此,“社会”绝不仅仅是那种对社会的或个人的实现或发挥进行限制的“僵死的外壳”,它也是一种带有巨大的作用力的构成过程。这些作用力不仅体现在政治构形、经济构形和文化构形中,而且也把“构成过程”的全部作用都内化了,变成了“个人的愿望”。这种完整的决定[determination]—— 由设定限度和施加作用力共同构成的、复杂的、相互关联的过程——就存在于整个社会过程之中,而不是在的什么地方:既不存在于抽象的“生产方式”之中,也不存在于抽象的“心理领域”之中。对于决定论的任抽象——这种抽象是以孤立地对待自为性范畴为基础的,或把这些范畴看做是控制性的,或把它们运用到先决过程—— 不过是使那些具体的、总是相互关联的决定因素变得神秘化而已,而这些决定因素全都是现实的社会过程一一既是一种能动的、自觉的历史经验,叉是一种由于不履行责任而变得消极了的、客观化了的历史经验。 引自 2.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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