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立法权的最终权力
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已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日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抓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乳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子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的。因为任何人或人们的社会并无权力把对自己的保护或与此相应的保护手段交给另一个人,听凭他的绝对意志和专断统辖权的支配。当任何人想要使他们处于这种奴役状况时,他们总是有权来保护他们没有权力放弃的东西,并驱除那些侵犯这个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自卫法的人们,而他们是为了自卫才加入社会的。所以可以说,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引自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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