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縻政策的核心是不以武力或行政手段来改变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特征,不强加以汉民族的政治制度
羁縻政策的核心是不以武力或行政手段来改变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特征,不强加他们以汉民族的政治制度。唐朝统治者意识到:对少数民族若“遽欲改其常性,同此华风,于事为难,理必不可”(《唐会要》卷七三)。…… 贞观四年(630 年)在平定东突厥后,羁縻府州制度大规模地得到实施。唐太宗将突厥内附各部安置在东起幽州西至灵州沿长城一线的广大地区,分突利故所统之地,置顺、祐、化、长四州都督府;又分颉利之地为六州,左置定襄都督府,右置云中都督府,以统其众。除了地域上作如此安排外,还对突厥酋长以禄位实行笼络,“其酋首至皆拜将军、中郎将等官,布列朝廷,五品以上百余,因而入居长安者数千家”(《旧唐书 •突厥传》。这个政策不但安抚了突厥旧部,使他们安分守己,重要的还在于分化了酋首之间固有的联系,使强大的突厥不可能再度出现。自此而后,边境少数民族遍设羁縻府州,至开元年间在靺鞨地区设置黑水都督府止,唐王朝先后在东北、北方、西南与南方设置了850 来个羁縻府州。 …… 总而言之,唐代的羁縻政策所看重的是名义上的统治,但在当时,这种名义上的统治仍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是以强盛的国力为其基础的。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虽然实行世袭制,但不得自行任命,必须由中央政府封赐册拜,有时还要派使臣前往册封,方才有效。不但如此,即国王、可汗、酋长的嗣位或更迭,都要报鸿胪寺,经中央的册封认可,否则就被视为非法。这一做法在以后的土司制度中得到更完善的发展。 引自 第四节 唐宋羁縻州郡与明代羁縻都卫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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