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家与暴力不可分割的关系
“独占合法暴力“:国家是在暴力的基础上诞生的,是社会中唯一能够合法形式行使暴力的主体。战争只能是国家行为,只有国家能成为战争的主体。社会中能够以战争形式施行集体暴力的只有国家,战争是合法化的集体武装冲突。
韦伯《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国家是“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的实体”。
国家是“赋予暴力权利”的根源,因为只有国家具备物理实力,能真正取缔社会中产生的暴力。
国家是一场运动。它不断确立或判断哪些行为在法律界限内,哪些行为在法律界限外;同时以暴力(行使物理权力)取缔超越法律界限的行为,从而设定社会中的权利关系(得到法律承认的行为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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