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如果我们考虑到民国时期的民法(尤其是侵权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出部分答案。刑法一般惩罚危害性行为,而侵权法则赔偿受害人的损失(LaFave2000:13)。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法更多关注的是受害人的个人事务,而刑法更多地关注公共领域内的事务。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法律对待故意行为和疏忽行为的严厉程度。故意杀人罪一经定罪,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杀人罪则不太可能被判处一年或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很少有家庭就故意杀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此类家庭认为,从刑事法庭所获得的正义的质量已经足够。犯罪人即使没有被终身监禁,也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投入监狱,甚至可能失去生命。对于国家来说,他对社会造成的任何威胁都将长期消失。对于受害人及他们的亲友来说,某种形式的报应也已经达成。此外,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民事审判是否能够获得更多利益是值得怀疑的。犯罪人将没有持续的收入来支付损害赔偿金,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可能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供罚没或典当。由刑事法庭所完成的惩罚和正义,至少在官方司法领域是足够的。 引自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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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损害与赔偿:观念的变迁
然而,侵权行为的法律范畴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中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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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民法允许对损害个人名誉的行为进行赔偿。因此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主张,在民国社会,就像在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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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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