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对待私企
从十九世纪后半叶起,美国的官僚制度发展起来。这是因为事实表明,一切都任其自由竞争未必符合公共的利益。为限制企业的垄断,减少企业带来的弊病,美国制定了许多复杂的法律。其背景是由于考虑到,如果对企业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和政府、公共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那时监管部门的工作是对企业实行监督,揭露其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企业方面总是尽量少提供情况材料,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偶尔发生从监管部门转入实业界工作的人出来拉拢行贿的情况,但这被视为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某种特定的军火工业,得到国防部的支持和关照,虽然事情不尽合法,但无碍于政府的职责是监督民间企业这条原则。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的官厅自十九世纪以来一直在促进现代化事业,为帮助企业长期发展,努力推行最好的政策。诚然,日本政府设有监督企业的部门,美国政府也设有援助企业的部门。但日本政府比美国政府更认真负责,关心整个经济发展的问题。各个省厅每年都发表白皮书,分析各自主管领域的工作情况,提出对前景的指南。日本的官僚对其主管部门在国内、国外发生的一切事件负责。如成田机场发生过恐怖事件,则属警察厅的责任;日元行情变动,则大藏省要受到谴责;白宫的高级官员突然访问北京,外务省主管美国的官员事先未察觉,就会受到批评;钢铁供应过剩,通产省要受到非难;商业公司在行情看涨时囤积居奇,有关的省厅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引自 第四章 政府:精英领导有方引人进取/44 在交涉这种经济问题时,美国的官僚和企业界都远远不如日本有利。这是因为美国的企业往往不能痛痛快快地向官员们提供情况,官员方面则往往容易采取限制企业的态度,而不是帮助。与此相反,日本的官僚掌握的关于本国企业的情况比美国官僚多得多,有时,对美国企业的了解甚至比美国官僚还详细。 引自 第四章 政府:精英领导有方引人进取/44 为解决某个问题,他们起草法令,送国会批准,但这些法令只是一个大概的标准和指针,而不会因此缩小官员们斟酌处理问题的范围。他们不喜欢那种束缚自己的行政权限和妨碍实现本省大目标的繁琐规章。对于重要的问题,不是靠法庭和法律去解决,而是根据世界形势、市场环境、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每个企业的能力等复杂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结论。在美国,实施法令的部门通常是与商业部等无关的独立组织,而且两者目的相左。而在日本的通产省中,二者共存,在实施法令时,总是考虑是否符合整个省的意图。 引自 第四章 政府:精英领导有方引人进取/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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