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种处理方案中,第一种方案(原《合同法》第51条)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合同的有效无效合并在一起审理,如果找不到权利人(没有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获得所有权、处分权的证据),法庭即认定合同无效,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果,并责令双方恢复原状,为权利人以后向法院起诉行使取回权留下可能性,对保护权利人最为有利。同时,也不会损害交易安全,因为买受人如属于善意,他可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善意取得,即使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而被法庭驳回,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12条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另案起诉,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出卖人那里得到赔偿。 引自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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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债务免除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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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所谓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处理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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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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