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小结
这本书是我偶然去图书馆并偶然发现的,翻开以后发现是对话体的形式,觉得很有趣便借阅回来了。这也是我第一次读李泽厚先生的书,虽然之前早已了解了这个名字。
读的过程中大部分内容都能看懂,说的也很有条理,我就在想李老是不是学过分析哲学或者逻辑学,一直看到末尾的附录,他与刘悦笛的对话一直在批评刘虽写过分析美学的书却完全没学明白分析哲学,不禁笑出了声。
整本书的伦理框架很简明,大致记录以下要点:
1.伦理与道德的二分,前者是外在制度、风俗、规约、习惯…后者是个体遵循履行这些制度、习俗等的行为,即义务与责任,也包括内在心理即意志、观念、情感(道德三要素)。规范伦理学、政治哲学等便属于前一类,道德心理学等便属于后一类。道德是由伦理而来的,由外向内,先伦理后道德,一切道德规范、准则以及其各种理念、思想、学说都是历史地形成。反对从孟子到王阳明到牟宗三的先验人性论(但应该高扬孟子所提的“自由意志”)。
2.康德的道德律的三原则中,第一原则“普遍立法”和第三原则“自由意志”应当与第二原则“人是目的”区分开,“人是目的”是具有现代内容的时代产物,而“普遍立法”与“自由意志”是一种心理结构、形式、定式、框架,而并非具体的社会人文内容。伦理道德中的特定社会内容随时空而有变迁,但这个心理结构形式确实自古以来永远常青不变的。因此,道德绝对主义和伦理相对主义,前者绝对的是道德行为和心理形式,后者相对的是具体的伦理内容。
3.康德是从道德行为的心理特征(心理哲学)角度讲伦理道德,强调实践理性的意志,而未深入论及它们来自外在群体的根源;黑格尔是从宏观历史学(历史哲学)的角度讲伦理道德,讲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即各种变易着的社会伦理的群体规范,但完全不谈并忽视个体道德所具备的心理形式。这恰好可以作为伦理与道德的区分,于是便出现两者的关系问题,即道德由内向外产生伦理还是伦理由外向内产生道德,从而,孟荀的性善性恶之争便与此相关——人生下来就有普遍先验的“善端”,还是这“善端”也靠后天培育而成。
4.反对社会生物学认为道德源于生物族类生存竞争所产生的自然本能。因为如果道德是动物族类自然演化而成的本能和欲望,那就应该对该动物族类所有个体具有普遍必然的绝对性,而无个体的选择自由。道德特征的“自我克制”的内在心理机制来自外在群体规则,亦即个体道德心理和行为来自外在群体的强迫规范。从动物界到原始人类,个体“道德”行为是受群体“规则”所产生的“自我克制”(一些动物的“自我克制”与生理本能有关,与群体无关,如潜伏忍耐捕捉猎物的“自我克制”)。人类跨越动物的关键步骤是劳动与使用工具(这一点和Marx的看法差不多)。
5.“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明确提出意志的两个含义,一个是Wille,指实践理性自身;一个是Willkür,指行为的自觉意识。前一个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后一个是个体执行的意志。前一个无后一个,等于只有立法而无执行,便是空洞的;后一个而无前一个,便失去其道德意义而不能成立,只有Willkür将Wille当作法令接受而执行时,意志才成立。”所谓Wille,主要是指道德心理第一要素意志以及其中含有的观念,但Willkür突出的是三要素中的意志本身,它执行观念,古今同一,并无变化。康德认为“应做”就一定“能做”,有Wille就有Willkür,但实际上人们经常知道“能做”却“不能”去做,这就是要强调日常生活中的意志力量在道德心理中位居首要的原因。
6.在道德三要素中,意志与观念即理,情感即情,理是主宰情的,情感并非道德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特殊情况的生死关头最能体现道德的本质特征,即理主宰情而灭欲。但道德情感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多歧义的问题,有道德行为前的感情(如同情心)、道德行为中的情感(如自豪感)、道德行为后自己和他人以及后人的情感(如敬重感),这些都需要道德心理学作专门的研究。
7.道德行为中的“直觉”行为,看似没有既没有理性参与,也没有情感参与,实则是意志、观念、情感三要素的长期培育。这三要素本就是混在一起的难以分割,直觉性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态。直觉可以使“应该”成为“能够”,使道德行为变成“理”“情”均不见的“直觉”,王阳明所谓的“知行合一”,孟子所说的“不虑而知,不学而能”,其实并非不虑不学,而是虑学已久,已经形成了一种“直觉”。除动物性的生理反应外,一切直觉都是后天环境、习惯、制度所造成和产生出来的。
8.“两德说”,即“传统宗教性道德”与“现代社会性道德”,前者是自己选择的终极关怀和安身立命,是个体追求的最高价值,常与信仰、情感相关联;后者是近现代的产物,是一种理性的建构,是某一时代社会中群体(民族、国家、集团、党派)的客观要求,而为个体所必需履行的责任、义务,常与法律、政治紧密关联。前者似乎绝对,却未必每一个人都能履行,它有关个人修养水平;后者似乎相对,却要求该群体每个成员的坚决履行,而无关个体状况。对个体可以有传统宗教性道德的期待,却不可强求;对个体必须有现代社会性道德的规约,而不能例外。一个最高纲领;一个最低要求。借用康德的认识论术语,一个是范导原理(regulative principle),一个是构造原理(constitutive principle)。
9.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一文中提出了“私德”与“公德”,开始区分两德并以“公德”为主,后来从美国回来后又合并两德并以“私德”为主。这里的“私德”是指“三纲五常六纪”等相关的风俗习惯。“公德”是西方传来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私德”与“公德”可以粗略地看作两德的区分。所谓现代社会性道德是以现代的经济生活为来源和基础的,现代生活宣告了个人的独立,产生了新的道德观念,康德的“人是目的”就是总纲领。
10.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类似于“现代社会性道德”,支持他的“脱钩论”,但是罗尔斯并未探讨“重叠共识”的基础与来由,即是因为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商品经济发展至今,日益全球一体化,从而以个体为单位、以契约为原则便成了各个地区各种社会结构和制度体系的共同走势和“重叠”的“共识”。但是这并不是Marx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因为上层建筑有其相对独立性,而且在具体时日和不同情况下有“强度”的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前“强度”大。某些传统并不因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不仅可以而且需要保存和承续,所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概念不适用不符合经验就更明显。因而李不认同“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以及“无知之幕”等理论,因为它们都是非历史的。
11.在处理两德的关系上,应该进行“范导和适当建构”。关键在“适当”,在仍然重传统宗教性道德的地区强行推进现代社会性道德会失败(如“阿拉伯之春”),反过来也是同理,这就是过犹不及。伊朗霍梅尼革命使得李将“社会公正”放在“政治民主”之前,即“四顺序”: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在李看来,个人自由是优先于平等原则的,应该先保证个人自由再追求每个人的平等,故现代社会直接追求的平等是难以达成的。
12.权利优先于善。这里的权利即right,对错,优先于善good,因为个体对“好生活”“幸福”“善”的认识体验和追求各有不同、差异甚至冲突,很难有“重叠共识”的“好生活”,因而先强调“善优先”会引起不同群体、文化、宗教和国家的矛盾和冲突。而现代社会性道德却以近现代经济物质生活为根基,即保证人的物质性生存延续即“吃饭哲学”(衣食住行性健寿娱)的基本满足和不断改善,这方面是可以有共同的标准、尺度和重叠共识的,比如日常中最基本的“不闯红灯”“不插队”等被“泛化”的道德其实都属于现代社会性道德的范畴(这里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道德概念的“泛化”,这个词在具体应用上有很多不同的内容和含义,应当予以区分,不等把许多完全不同的道德行为和心理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以“原子个人”“社会契约”等自由主义理念为真实根基,而是以现代人的生存、生活为根基。而这种“公众理性”,当作为理性凝聚和心理形式的具体内容,成为人的自觉意识和自由意志时,它本身即是道德,即公德,即现代社会性道德。权利优先的公共理性所应保障的只是精神领域内的价值多元和自由选择的开放性,即物质一元和精神多元。即是各种宗教性道德和不同的文明对社会性道德有所影响、范导和构建,但现代社会性道德由于有物质生活基础的公共理性作为准则,便可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并行不悖,以实现国内安宁和世界和平。
13.和谐高于公正。简单说,举个例子,诉讼当然以公正为准,但是没有会发生诉讼的人际关系不是更好吗。从这个层面上讲,和谐是一种最高目标,它和“权利优先于善”不冲突,一个是范导和适当构建,一个是全面构建。
PS:道德三要素那里没怎么看明白,所以没有尝试整理。结尾的附录里提到了“情绪”与“情感”的区分,必要异化与不自由非自愿的劳动异化的区分也挺有意思的。
李泽厚的伦理学总览表实线表示某种必然性的建构,虚线则是或然性的解构。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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