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页
有的地方曾经实施以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为条件,换取在城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公共服务的政策。但结果表明,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因为他们担心失去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为了让农民放心进城,这些地方后来也不再实施这样的政策。2014年国务院的户籍制度改革文件明确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的用益物权,不得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而收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引自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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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中国农业农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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