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
艾希曼1906年3月出生于德国索林恩,10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父亲是当地电车电力公司的会计,后任该公司在奥地利林茨的高管,后来单干,买下一家小煤场,艾希曼从小成绩不佳,毫无前途,先在父亲的厂里干活,后在奥地利电机公司做了两年多销售。继母的表兄(舅舅)为他在维也纳真空石油公司找了一份旅行销售的工作,做了5年半,1932被解雇,加入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成为一名党卫军人。
说大话一直是他的主要恶习之一。
他们一家从未放弃德国国籍。
1960年5月在布依诺斯艾利斯郊区被捕,被空运至以色列,警官阿夫纳.莱斯上尉对他进行了35天审讯,录制了76盒录音带,转录出了3564页的书面报告。1961年4月11日在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因15条罪状被起诉。“犯有……其中任何一罪行者,应被判处死刑”。他对每条指控的回应都是:“不承认该项罪名。”
辩方律师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他是在奉命行事。“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进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
艾希曼说:“我没做过任何跟杀害犹太人有关的事,我从未杀过任何一个犹太人,或一个非犹太人,总之——我从未杀过任何人。我也从未下命令杀死任何一个犹太人或非犹太人。我根本就没做过。”
艾希曼不假装没干过,他甚至打算“当众吊死自己,以警醒这个世界上所有反犹的人”。但他并不感到后悔:“后悔药是给小孩子吃的。”
整个庭审中,艾希曼试图就第二条指控进行无罪申辩,然而基本上无果而终。这项起诉不仅暗示他是故意犯罪(他并没有否认),而且还意味着他怀有基本动机并完全知晓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关于基本动机,他绝对确信他也并非自己所称的那种内心卑鄙的家伙,他内心深处并不是一个月亢脏的杂种;至于他的良心,他清楚记得,只有当他没有履行命令时,即没有能怀着极大的热情,一丝不苟地把上百万男人、女人和孩子送进坟墓时,他才感到良心不安。这一点无疑让人很难接受。六位心理学家都证明他“正常”。 引自 二 被告 他的行为显然不是出于对犹太人的变态仇恨,也不是受狂热的反犹主义或任何形式的教条所驱使。他“本人”从未同犹太人有过任何过节;相反,他有足够的“私人理由”不去仇恨犹太人。…… (但控辩双方不相信或者不理会)没有人能相信一个平常的,“普通的”,既不低能、不死板,也不愤世嫉俗,却完全不能分辨是非的人。他们宁可从偶尔的不实中推断出他是一个骗子,结果竟错过了整个案件中最重大的道德甚至法律疑点。 引自 二 被告 只要被问到入党原因,他就会强调他并非出于信仰而入党,也从来不是忠实的党员,“我既没料到,也没打算过,正如我所说,党好像吞噬了我,一切都发生的太快太突然。”
在阿根廷,他的避难生活过得不快乐;在耶路撒冷的法庭上,他的人生似乎满盘皆输。可是无论在哪里,如果有谁问他的话,他大概都会坚持以前党卫军一级突击大队长的身份被处以绞刑,而不是作为真空石油公司旅行销售员平安无事地度过一生。 引自 二 被告
石头摇篮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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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义之殿
地点:耶路撒冷 审判用语希伯来语 主审法官摩西.兰道,法官三人 以色列总理大卫.本-古里安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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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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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位犹太问题专家
1934年,艾希曼应聘到保安处,第一个任务是整理共济会会员信息并协助建立共济会博物馆。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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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犹太问题解决方案 第一阶段:驱逐
早在审判开始很久前,足以将艾希曼送上绞刑架的那些事实就已是“板上钉钉”了,而且所有纳粹...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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