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立法者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③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④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①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②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⑥ 《罗马盛衰原因论》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③如果说由 于他的天才④而应该如此的话,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绝不是行政,也绝不是主权。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 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以 法律的话,那么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⑤否则,他的 法律⑥受到他的感情所支配,便只能经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正,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有害于他自己的事业的神圣性,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①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号令人的人”即行政官,“号令法律的人”即立法者。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①《日内瓦手稿》:“如果有人说:全体人民既然曾经一度自愿地、庄严地而又毫无束缚地服从于一个人(指立法者 - 译者);所以这个人的意志就应该被看成等于公意的行为。那么,对他所说的这种诡辩,我已经答复过了。我要补充说,设想中的人民自愿的服从,永远是有条件的;它的出现绝不是为了君主(指立法者 —译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假如任何个人答应无保留地服从,那只是为了全体的幸福;君主在这类情形下也订立了人民所订的约定,而且即使在最强暴的专制制度之下,他也不能破坏自己的誓言而又不同时立即取消了他的臣民的誓言。”“因此就需要经常弄清楚,这些条件是否履行了,从而君主的意志是否确实是公意;而人民则是这个问题的唯裁判者。法律就像纯金,它是不可能用任何办法改变其性质的;第一下的考验就立刻使它恢复了它的自然形态。”一译注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否符合公意,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这一点我已经谈过了,①但重复一遍并不是没有用的。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了。①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这就是宗教
在各个国家初创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 引自 第七章 论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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