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
清官难断家务事
虽然有了《民法典》来为《婚姻法》兜底,但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人性,不幸的婚姻又千奇百怪,难免会有无法触及的地方。
原《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封性条款。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列为法定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第46条仅涵盖“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两项严重悖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缺乏兜底性。而不忠行为往往类型多元,第46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反婚姻忠诚协议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导致该条在实践中很少适用。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为此,《民法典》第1091条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事实上的兜底条款。该条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再拘泥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有悖婚姻忠诚的行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的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引自 贰 夫妻忠诚协议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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