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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这是在初步考察存在的现象之后,能给现象的存在规定的三个特点。现在,还不可能使这种考察更进一步。对自在一一它只不过是其所是一一的考察还不允许我们确立并说明它与自为的关系。因此,我们从"显现"出发,继而提出了两种类型的存在:自在和自为,我们对它们还只有一些肤浅和片面的了解。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两种存在的深刻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这两种存在都属于一般的存在?这种自身中包含着截然分立的存在领域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如果唯心主义和实在论都无法解释那些事实上用来统一那些确实无法沟通的那些领域的关系,我们能给这个问题提出别的解决办法吗?现象的存在怎么能是超现象的呢? 正是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写了本书。 引自 六、自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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