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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 伦理学
再就第二点而论, 如果人具有同等的自主力量, 要说话就说话,要沉默就沉默, 那么一切人事都可以顺遂进行得多了。 同时经验已经十分充足地昭示我们, 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舌头, 而最不能够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 因此许多人相信, 我们只有做不费气力追求的事情才可感到自由; 因为对于这种事情的欲望, 由于有常常想起的对另一事物的回忆而容易消减。 反之, 我们用热情去追求那些为另一事物的回忆所不能转移的事物, 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感到自由了。 但是假如不是因为我们看见, 我们有时作了许多事,而后来追悔, 或当我们有时为矛盾的情欲所刺激, 我们知道什么是善的,而实行什么是恶的, 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们相信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 这样,那投入母亲怀中的婴儿, 亦自信这是出于自由意志, 那忿怒的幼童亦相信他想要报仇也是由于自由意志。 怯懦的人自以为依照自由意志而开小差, 酒醉的人亦相信出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命令, 他说出些他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 这样看来,疯人、空谈家、儿童以及其他类此的人, 都相信他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 而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去控制他们想说话的冲动。 所以经验也象理性一样明白教导我们, 人们相信他们自由, 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着自己的行为, 而毫不知道决定他们行为的原因。 经验又教导我们, 心灵的命令不是别的,而是欲望本身, 而欲望亦随身体情况之不同而不同。 因为每一个人所作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 凡为相反的情感所激动的人, 不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 而凡不为任何情感所激动的人, 每遇着一件小事,都易陷于没有主见,左右摇摆。 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 心灵的命令、欲望和身体的决定, 在性质上,是同时发生的, 或者也可以说是同一的东西, 当我们用思想的属性去观察,并且用思想的属性去说明时,便称为命令; 当我们用广延的属性去观察,并且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时,便称为决定。 斯宾诺莎:《伦理学》III,命题2,附释 引自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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