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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论语集注误引包咸夏瑚商琏之说 引自 卷一 经部一易类一 朱熹引文见《论语集注》公冶长第五。包咸注文见《论语注疏》公冶长第五。
《总目》此说据《礼记·明堂位》所言“夏后氏之四连,殷之六瑚”。
《春秋左传注疏》哀公十一年传“仲尼曰胡簋之事则尝学之矣”疏云:“如《记》文则夏器名琏,殷器名瑚,而包咸、郑玄等注《论语》,贾、服等注此《传》,皆云‘夏曰胡’,杜亦同之,或别有所据,或相从而误。”
邢昺《论语注疏》公冶长第五正义亦用其说,作:“ 如《记》文则夏器名琏,殷器名瑚,而包咸、郑玄等注此《论语》,贾、服、杜等注《左传》,皆云‘夏曰瑚’,或引有所据,或相从而误。”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于“槤”字下针对《左传正义》之语云:“按此非相从而误,汉人所据《戴记》不同也。”
刘宝楠《论语正义》云:“包、郑俱云‘夏瑚殷琏’,贾、服、杜注《左传》亦言‘夏曰瑚’,疑今本《明堂位》文有误也。”
林昌彝《三礼通释》卷一百六十六云:“谨按《明堂位》文当是倒置,今以《论语》文证之:子曰‘瑚琏也’,先瑚后琏,则先夏后殷可知矣。是《左传》‘胡簋之事’当从贾、服之说为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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