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在这里的论述中引入一些评论和告诫可能是有用的。首先,货币所有者可以将货币借给剩余价值的生产者之外的经济主体——商人、土地所有者、政府、资产阶级的诸多派系乃至劳动者。货币也可以由于诸多与剩余价值的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目的而被借出去。由于货币所有者主要关注的通过利息来增加自己的货币,所以只要回报是有保障的,他们多半就不会关心货币被借给了谁、被用于何种目的。这制造了一些困难,而马克思尽管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出于足够可信的理由把它们抛到了一边。既然一切利息支付归根到底都必须直接或间接的由剩余价值来提供,考察的关键就是生息资本与剩余价值的生产之间的关系。不幸的是,以这种方式来对分析加以限定尽管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当我们试图揭露决定利率的力量时,这种限定也会制造同样多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回到这个问题。 马克思的思路有一个优点:它使我们专注于两种形式的资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货币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固有的阶级关系。“利息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拒斥了一种资产阶级的看法:仿佛企业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工人的企业家用管理技能换来的回报。他并不否认协调和管理是生产活动,却坚持认为工资在这里的决定过程最终会与一般工资达成一致,原因不仅在于“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而且在于“受过专门训练的劳动力生产费用的下降的普遍发展”。尽管对所谓“管理者阶级”的工资的决定过程来说,这是一种相当简化的看法,但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企业利润作为一种回报超出了为监督支付的工资,不论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企图以何种可能的方式把这种利润假扮为工资的一种形式。在我们随后将遇到的一些情况中——特别是在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那里——这种假扮将变得尤为有效。 但既然利润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必须理解这种关系的本质和后果。作为资本的货币在生产之外的存在以及借出与借入的活动都意味着货币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存在于它“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当中、存在于它“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当中。简言之,作为资本的货币成了一种商品,尽管是一种非常特别的商品,具有“独特的让渡方式”。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关系的要害就在于这些“独特性”——它们是在资本本身获得了商品的性质时才出现的。 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下作为贷方的货币资本家与作为借方的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货币资本家与货币的使用价值分开了,没有收取任何等价的回报;这种现象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非常独特的商品交易。货币资本家所期望的是在一段指定的时期结束时收回初始的货币资本加上利息。首先,一般的资本流通由此获得了一个特定的时间维度,而这为我们讨论周转时间、流通时间、生产时间等方面的差异开辟了各种各样的道路。我们很快就会回到这些特征上来。其次,这使得货币仿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增长”,甚至使得时间本身仿佛就是货币。马克思高度专注于揭露这种观点中的拜物教:他非常具体的证明了利息之所以会再给定的时期内加到货币资本上面,是由于生产资本家在这个时期内设法生产了足够多的剩余价值,从而抵偿了利息支付。货币资本家只要可以规定利率和偿还时间,就可以直接控制剩余价值生产的强度。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货币资本家对产业资本家的这种潜在强制力。 作为商品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一点也不含糊的,但它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是怎样的?我们在这里遇到了另一种独特性。货币是价值的代表,绝不可能比它所代表的价值更有价值。可是货币的使用价值是它可以被用来生产更多的价值,后者具有剩余价值的形式。我们由此得出了一个在马克思看来完全不合理的表达:价值的价值就是它生产出了更多的价值!由于“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作为商品的货币具有使用价值,但是没有“价值”或“自然价格”。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原因推出这一点:从货币到资本的转化并不涉及物质生产过程,从而不涉及劳动在商品中的体现。 这番论证略显拗口,但他直接导致了马克思对“自然”利率理论的拒斥——这个学说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学中广为流传。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他同样会拒斥任何关于货币资本的“价格”的“边际生产率理论”,理由是资本在这些理论中被物神化了,成了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被赋予了自行扩大的神秘力量。 那么,利率是如何决定的?马克思求助于需求和供给,却没有做任何别的解释。他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都拒斥了这样的解释,理由是市场中的供给与需求在达到均衡时就不能用来解释任何东西了。利率对于这条规则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它是由市场的力量——作为资本的货币的供给和需求——在竞争的状况下确定的。进一步将,假如没有“由竞争强加的分割规律”,利率就会成为“某种本身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这种决定本身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性说成必然的东西”。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解读这些评论。马克思要么是说,利率的决定过程是完全没有规律的、任意的,倘若不被当作一种经验性的准则,就无法接受进一步的科学研究;要么我们可以将他的说法解释为利率不是直接由价值规律调节的。我们偏向于第二种解释,而且有两个依据。第一,采取第一种立场对马克思来说是非常不典型的,而且与他在决定利率的力量上面花费的苦心完全不一致。第二,我们发现马克思在三番五次给出的说法中都提出,利息和企业利润是由“特殊的规律”所决定的。他还指出,虽然利率的下限在原则上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但“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每当马克思提到反作用的情况时,我们通常都会在不远处找到某种均衡的概念。这里的均衡“是由不同于其他资本形式的货币资本的供求决定的”。马克思随后坚定地指出了他的行进方向:“现在,可以进一步问:货币资本的供求又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可以总结说,并没有一种由作为商品的货币的价值来调节的“自然利率”,尽管当时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经常是那样认为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完全是“不合理的”表达。利率是通过一种市场过程来调节的,其中供给和需求起到了关键作用。我们现在必须确定,作为资本的货币的供给和需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具有怎样的结构。不幸的是,马克思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对这个过程的连贯分析。我们将不得不填补一些空白。但我们倘若没有首先理解货币资本可以具有的多种用途和资本主义要求它发挥的职能,显然就无法理解对作为资本的货币的需求。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倘若没有全面地理解金融运作的制度框架和中介——金融运作由此汇集并合并了作为可贷资本的货币——就无法理解作为资本的货币的供给。简言之,我们需要解剖信用体系的职能和工具——这种体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产物,它让资本得以驯服高利贷,并把后者转变成了与它自己具有内在矛盾的目的相适应的生息资本的形式。 引自 第9章 货币、信用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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