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一条鞭法后的徭役问题
可以对照周飞舟《以利为利》来阅读这一部分,感觉从权力结构上深刻地分析了明代到现在为什么各种非正式收入会如此之多
事实上存在而且不断扩大的其他临时财政=预算外财政=根据附加、追加的课征而获得的财政,与依靠正规的租税征收而获得的财政,两者构成了互补的结构。在此种结构下,“财政包干”“经费包干”政策使前者大大地扩大。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现代化要求,经济与社会的变化,都从外部对既存的财政构造施加作用,于是招致了“摊派”“义务劳动”的扩大。现代“财政包干”“经费包干”作为政策,正式明文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但是,这一政策既未诞生全新的财政体系,也未对财政构造的根本产生任何改变。
[补记1]
政权察觉到“财政包干”存在的弊端以后,开始在县以下的乡、镇实行“分税制”政策。如果在财政资源的分配上,能够真正解决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需的经费开支的话,那么这项改革便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民国时期也实行过“分税制”。当时省财政独揽田赋正税和厘金等主要税源,县财政只有依赖于附加税,此种情形就是“分税制”。
然而,地方政府推行的“分税制”,根据分税的方法不同,也存在着解决不了基层财政问题的可能性。在集权体制下,只要能够优先保证上级权力机构的利益,那么,对于地方上的“非法”“不合理”的摊派便予以纵容。财政体系既然如此,就出现了转变现有体系的“分税制”,相反也出现了强化现有体系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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