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诉讼
懒残僧
读过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不可否认,法律的确扩展了妇女在家庭纠纷中的选择权,增强了妇女的主体意识,然而法律实践和社会观念仍有诸多限制。妇女要求离婚的案件多于男性,这既说明法律增加了妇女的主体意识,妇女对家庭的期望要高于男性,但也意味着对家庭现状的不满,妇女因丈夫重婚而被遗弃、因夫通奸以及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无论怎样,法律的进步意义仍然不能忽略,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案件数量要占多数,至少说明妇女在家庭纷中可以向法院诉求要求离婚,尽管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社会观念,对妇女离婚都存在诸多限制。我们以四川法院一审案件为例,由此可以看到民国法院离婚案件的一般情形。 引自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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