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文弄法
但是,即便法令划一真的可以被执行到这种程度,在古代儒者看来也未见得就是一种可取的社会运作模式。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定是尊卑有序的,而一个尊卑有序的社会必定如孔子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怎么可以让不分阶层的所有人都有机会看到清晰且无遗漏的法律条目呢? 宋代学者吕祖谦对子产铸刑书一事有过一番极中肯的议论,其大意 是说:在子产之前,古人公布法律仅仅示人以大略,法无定法,其条目、轻重、浅深、生杀,一切违法事件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正是因为这种法无定法的情形,人民便没有投机取巧之心。后世立法巨细靡遗,而法律条文越是细密,舞文弄法的情形也就越多,奸人也就有机会利用法律条文来遵纪守法地达到自己的险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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