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不同群体的分类及其特点
第一章 群体的分类
1.异质性群体 a.无名称的群体(如街头群体) b.有名称的群体(如陪审团、议会等)2.同质性群体 a派别(政治派别、宗教派别等) b身份团体(军人、僧侣、劳工) c阶级(中产阶级、农民阶级等)
1.异质性群体
一个基本因素,即种族的因素,使不同的异质性群体几乎完全不同。它是人们行动最强大的决定因素。当环境使一个群体形成,其中有着不同民族但比例大体相同的个人时他们所继承的,心理成分给人的感情和思维方式造成的巨大差异,立刻就会变得十分突出,不管让他们聚集在一起的是多么一致的利益,都会发生这种情况。
种族的气质对群体性格有着重大影响。它是一种决定性力量,限制着群体性格的变化。因此可以认为,一条基本定律就是,由于种族精神的强大,群体的这要性格相比之下并不十分重要。群体状态或支配群体的力量类似于野蛮状态,或者说是向这种状态的回归。种族正是通过获得结构稳定的集体精神,才使自身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摆脱了缺乏思考的群体力量,走出了野蛮状态。
2.同质性群体
同质性群体包括:(1)派别;(2)身份团体,(3)阶级。 派别是同质性群体组织过程的第一步。联系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而身份团体则由职业相同的个人组成,因此他们也有相似的教养和相当一致的社会地位。这方面的例子是军人和僧侣团体。
阶级是由来源不同的个人组成的,和派别有所不同,使他们结合在一起的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团体那样,是因为相同的职业,而是某种利益、生活习惯以及几乎相同的教育。
第二章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
在兴奋期过后,群体就会进入一种纯粹自动的无意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它受着各种暗示的支配,因此似平很难把它说成是一个犯罪群体。通常,群体犯罪的动机是一种强烈的暗示,参与这种犯罪的个人事后会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这与平常的犯罪大不相同。
我们服从别人的怂恿,它会因为来自集体而更为强大,杀人者认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无数同胞的赞同,他这样想是很自然的。这种事从法律上可以视为犯罪,从心理上却不是犯罪。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中看到的特征并无不同:易受怂恿轻信易变把良好或恶劣的感情加以夸大、表现出某种道德,等等
他们深信自己肩负着重要使命,着手搭起一座审判台,与这种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立刻表现出群体的率直和幼稚的正义感。在一个杰出的爱国者眼里,对于所有的个人,只凭职业就可证明他是罪犯。其他人将根据他们的个人表现和声誉作出判决。群体幼稚的良知以这种方式得到了满足。现在可以合法地进行屠杀了,残忍的本能也可以尽情地释放了。
第四章 选民群体
极为重要的另一点是,享有名望的候选人必须能够迫使选民不经讨论就接受自己。选民中的多数都是工人或农民他们很少选出自己的同行来代表自己,原因就在于这种人在他们中间没有名望。候选人若想保证自己取得成功,只有名望是不够的。选民特别在意他表现出贪婪和虚荣。他必须用最离谱的哄骗手段才能征服选民,要毫不犹豫地向他们作出最令人异想天开的许诺。
候选人写成文字的纲领不可过于绝对,不然他的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自己。但是在口头纲领中,再夸夸其谈也不过分。可以毫无惧色地承诺最重要的改革。这些夸张能够产生巨大的效果,但它们对未来并没有约束力,因为这需要不断地进行观察,而选民绝对不想为这事操心,他并不想知道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在实行他所赞成的竞选纲领上走了多远,虽然他以为正是这个纲领使他的选择有了保证。
普选的教条今天就有着过去的宗教所具有的威力。破坏这种教条的努力更是无用,因为它具有一种对自己有利的外表。托克维尔正确地指出:“在平等的时代,人们互不信任,因为他们全都一样,但是这种比喻却使他们几乎毫无节制地信赖公众的判断力,其原因就在于,所有的人同样开明似乎是不太可能的,真理并不会与人数上的优势携手同行。”
完全由掌握各种学问的人组成的选民,他们的投票结果不会比现在的情况好多少。他们仍将主要受自已的感情和党派精神的支配。对于那些现在必须对付的困难,我们还是一个也解决不了,而且我们肯定会受到身份团体暴政的压迫。各种制度和政府对一个民族的生活只能产生很小的影响。民族主要是受其种族的禀性支配,也就是说,是受着某些品质的遗传残余的支配,而所谓禀性,正是这些品质的总和。种族和我们日常之需的枷锁,是决定我们命运的神秘主因。
第五章 议会
正是这些大量的法律一大体上全是些限制性法令的通过,必然会大大增加负责实施它们的公务员的数量、权力和影响。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这些公务员有可能成为文明国家的真正主人。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力,是因为在政府不断更换的过程中,只有他们不会受到这种不断变化的触动,只有他们不承担责任,不需要个性,永久地存在。实行压迫性的专制,莫过于具备这三种特点的人。 不断制定一些限制性法规,用最复杂的条条框框把最微不足道的生活行为包围起来,难免会把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限制在越来越小的范围之内。各国被一种谬见所蒙蔽,认为保障自由与平等的最好办法就是多多地制定法律,因此它们每天都在批准进行一些越来越不堪忍受的束缚。它们已经习惯于给人上套,很快便会达到需要奴才的地步,失去一切自发精神与活力。那时他们不过是些虚幻的人影,消极、顺从、有气无力的行尸走肉。 若是到了这个地步,个人注定要去寻求那种他自己身上已经找不到的外在力量。政府各部门必然与公民的麻木和无望同步增长,所以它们必须表现出私人所没有的主动性、首创性和指导精神,这迫使它们要承担一切,领导一切,把一切都纳入自己的保护之下。于是国家变成了全能的上帝。而经验告诉我们,这种上帝既难以持久,也不十分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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