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11-12章p.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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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社会契约论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1 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为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则是自由存在的前提。
2 平等,就权力来说,它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行使;就财富来说,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3 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4 一切良好制度的普遍目的,都应该按照各个国度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各种对比关系来加以修改;这样给每个民族都确定了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本身或许不是最好的,但它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确实最好的。
5 只有因地制宜的制度体系才能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但如果立法者的目标错误,立法原则不同于事物的本性,那么这个体制将不能持久,自然最终将战胜这套法律。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1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其自身起的作用,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由比例中项(即政府)的那个比率所构成。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即为政治法;如果它是明智的,那么我们也称之为根本法。政治法才与本书主题有关。
2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这一比例前者来说应尽可能小,对后者来说应尽可能大;从而使得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共同体则处于及其依附的地位。在这一比率里就产生了民法。
3 第三种关系是个人与法律之间的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一种关系形成了刑法的确立。
4 第四种关系,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即为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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