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11-15章p.1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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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社会契约论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1 我们不可能奢望建立一种永恒持久的制度。
2 政治体自从它一诞生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
3 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所以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所以,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就是就要取决于人了。
4 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
5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主权者的一切意图已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是他的意图。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远没有削弱,反而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1 主权者靠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2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想想象中那么狭隘。卑鄙的灵魂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3 罗马共和国,甚至是马其顿和法兰克的国君制政府,都有过人民集会形式的会议,来行使主权和政府的权利。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1 除了批准一套法律和建立一个政府或选择行政官的办法外,人民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
2 非按法定形式召集的人民集会都应该被认为是非法的,其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
3 集会次数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政府越有力量,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4 如果国家包括许多城市应该怎么办呢?是把主权权威分开,还是应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卢梭认为,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因为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一旦被分割也就意味着被毁灭。其次,一个城市不可能合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
5 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归是坏事,且不能避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小国可以像古希腊城邦、荷兰和瑞士诸共和国那样结成联邦或联盟来抵抗大国。
6 如果国家不能缩小到恰当的境界,那么还可以采取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和召开全国会议的方法。
7 使人口平均地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同时也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1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
2 这种人民的集会是对于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和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此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所以他们总是设法抗拒公民的集会。如果这种抗拒的力量不断增长,主权权威便终将消逝,浴室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覆亡。
3 主权的权威和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即议员或代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1 懒惰和金钱可以使得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关注度下降,以至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雇佣军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自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
2 国家的体制越良好,则对于公民来说公共的事情也就越终于私人的事情。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却没有人对集会这种事感到兴趣,因为他们认为公意在那里不会占优势。好法律会使人们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
3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不能被代表。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4 纵然是英国人民也不像他们想的那样是自由的。他们只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来,他们就是奴隶了。
5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起源于封建政府。古代共和国里不曾有过代表,但公民太多时投票会非常麻烦。
6 在立法权力上人民不能被代表;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由于保民官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那么他就不能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7 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必须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比如在古希腊,如不是奴隶极端地做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而近代的人民虽然没有奴隶,但他们自己就是奴隶;他们为了他们自己的自由付出了他们的自由。
8 只要是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9 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便不可能再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接下来我将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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