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章
九:王案与唐内阁总辞。张振武案。国民,进步两党对抗,大选,四巨头会议
十:宋案。善后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镑,利息五厘,实收八四折。用途指定六 项:(一)偿还已到期的各种款项,包括民国元年、民国二年到期的庚 子赔款,六国银行团垫款,四国银行团“币制实业借款合同”的垫款, 华比银行借款,五国银行团零星小借款,共约五百七十万镑。(二)赔 偿各国因中国革命所受的损失二百万镑。(三)赎回各省政府所欠五国 旧债二百八十七万镑。(四)各省军队解散费三百万镑。(五)民国二 年四月至九月中央政府行政费及工事费五百五十万镑。(六)全国盐务 整顿费二百余万镑。借款担保:盐税、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 四省的中央税。借款期限:四十七年。自第十一年起,按期还本。自第 十七年后至三十二年以前,中国政府如欲将未到期之款项全部赎回或赎 回其一部分,皆听中国之便。但赎回之数,每百镑债票须加二镑半;惟 三十二年后赎回,则无需加价。附带特别条件三款:(一)在借款期 内,中国政府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任何银行团借款。(二)凡领款凭 单 , 须 由 审 计 处 所 属 稽 核 外 债 室 华 洋 稽 核 员 会 同 签 押 , 方 能 核 准 。 (三)盐务署下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各地 盐斤纳税后,须由该地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方准放行。盐税存于银 行,非由总会办会同签字,不得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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