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绰(苏威之父
《通典》卷一四《选举二》称:“初霸府时,苏绰为六条诏书,其四曰‘擢贤良’。绰深思本始,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其所察举,颇加精慎。”《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载其《六条诏书》第四条“擢贤良”云:
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刀笔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废性行之浇伪……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于公卿之胄乎。
《第三节 西魏、北周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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