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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16: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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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早期手稿中:“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同义语
- 1817-1818在海德堡大学编写《自然法与国家学讲义》(1820年《法哲学》的原型)——新“市民社会”概念的诞生地
《自然法与国家学讲义》&《法哲学》:“伦理”篇分为三部分:国家、市民社会、家庭
为了区分“布尔乔亚 (bourgeois) =市民”的生活领域与“市民(citoyen)=国家市民”的公共领域,黑格尔在阅读加尔夫译《国富论》后,把斯密“文明化的商业社会”的用语,作为指代“(作为布尔乔亚的)市民”社会关系领域最为合适的用语接受下来。——崭新的“市民社会”概念由此诞生。
引自 4.新“市民社会”概念之成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原型虽是亚当•斯密的“文明化的商业社会”,但他与亚当•斯密不同之处是阶级认识。斯密把阶级划分为地主、雇主、受雇工匠三个层次,在《国富论》里使用“class(阶级)”、“rank(阶层)”、“orders(次序)”等词汇来表示。斯密也认识到了“劳动贫民(thelabouringpoor)”的存在,但对此的诉求仅仅停留在谋求以教育为中心的“公共关注”。对于斯密来说,尽管存在阶级所得差异,但“普遍性富裕”的扩大,才是“文明化的商业社会”值得推崇的长处。
与此相对,黑格尔强调的是“市民社会”中工人阶级的“贫困”问题。……问题不单是经济上的贫困。黑格尔指出的更重大的问题是,“劳动贫民”从“市民社会”中坠落,成为反社会存在的“贱民”。引自 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一即需要的体系。
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子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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