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节 从法律层面看以色列阿拉伯公民的地位
跟《回归法》关系紧密的《国籍法》为例,有别于犹太人得到的“积极歧视”,非犹太人(主要是阿拉伯人)要得到以色列国籍要满足以下特定条件。《国籍法》第三条规定:
a.一个人,在以色列建国前夕是一名巴勒斯坦公民,但不能依照《国籍法》第二条[12]成为以色列公民的,从以色列建国之日起成为以色列公民,如果他满足
1.在1952年3月1日按照1949年《居民登记条例》(Registration of Residents Ordinance)进行登记,并且
2.他在本法生效日居住在以色列,并且
3.从以色列建国时到本法生效之日一直生活在以色列国土或在建国之后成为以色列国土的地方,或在此期间合法进入以色列。
b.一个人,在以色列建国后直到本法生效之日期间出生,其父或其母按照条款a成为以色列公民的,则他从出生之日起取得以色列国籍。[13]
没有出生在以色列的非犹太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得到以色列国籍,这些条件有效地阻止了那些在战争期间逃离或者被驱逐到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巴勒斯坦难民回归成为以色列公民。1980年《国籍法》修正案通过,第三条没有变化,但增加了3A条款:
1.他不能根据其他条款得到以色列国籍;
2.他在以色列建国之前是巴勒斯坦公民;
3.1952年7月14日时他是以色列居民,在“人口登记册”登记;
4.在修正案生效之日他是以色列居民,在“人口登记册”登记;
5.他不是《反渗透法》中列出国家[14]的公民。
对于在以色列建国后出生的阿拉伯人,1980年《国籍法》修正案的条款有所放松,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他不能根据其他条款得到以色列国籍;
2.在修正案生效之日他是以色列居民,在“人口登记册”登记;
3.他是满足上面5个条件中前3条的人的孩子。
1980年修正案实际上对1952年《国籍法》中第三条a3款所规定的这个人从以色列建国到《国籍法》生效期间必须一直在以色列这一严苛条件有所宽限。1980年修正案中对于出生在以色列的人有新的规定,不论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只要其父母中有一方是以色列公民则可以拥有以色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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