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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兵制度考释》 谷霁光 30个笔记 ◆ 府兵制度考释 >> 军府的户口,世执兵役,称为府户,也就是兵户。府户、兵户有的是被强征而来的,有的是被俘虏或坐罪而来的,其地位低于一般农民,类似屯户、客户、僮户,人身依附性很强。至于北镇初置时的士兵,多系拓跋族本族人或是中原强宗子弟,“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插图],享有特殊的地位。到了孝文帝迁都洛阳后,由于鲜卑贵族门阀化,镇将被排斥在“清流”之外,仕宦、婚姻都受到歧视。边兵的身份就更加低落,而且其中补充了许多谪配的罪犯[插图],他们名隶军籍,世代戍边,号称府户,有如奴仆。只有经过政府放免,才能成为平民。他们因之而极度愤怨,终于酿成北魏末年的六镇起义。府户的身份,由此不难肯定,那就是较一般农民为低而比奴婢略高,有如隶属于封建国家的农奴。 >> “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军府即骠骑府、车骑府的专称,其他州镇的军府都不包括在内;史籍中也不以军府一名来称呼其他州镇的军队及其军将的牙门。从这时候起,军府基本上是专用名称。同书卷二四《食货志》说炀帝“将事辽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当时骠骑府已改称鹰扬府,军府就是指鹰扬府而言,这一习惯的说法,乃更加固定下来。唐代也一直沿用这一习惯的说法。《新唐书·兵志》说“武德初,始置军府,以骠骑、车骑两将军府领之”;又《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开元八年敕书说“役莫重于军府,一为卫士,六十乃免”,都专指当时的府兵而言。同样,唐代官吏书奏中提到的“军府”总是专指府兵所隶属的府,如崔善为上唐太宗疏:“畿内之民,是谓户殷;丁壮之人,悉入军府。”[插图]李峤上武则天表:“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插图]军府即折冲府的专称,不独是习惯说法,而且成为法定名词,《唐六典·户部》关于户籍的规定,“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军府作为专称,一为法令所确定,用法乃更加一致。 >> 可知宇文泰要扩充兵力,必须广募豪右,正如卫固募兵,应募与遣兵,权都操在诸将。封建割据下的召募,具有这样一个特点,我们在研究中常常把募兵抽象化了,对于宇文泰广募关陇豪右的对象不能理解,对于广募豪右为什么能够“以增军旅”也就无法理解,所以把募兵演变的前后史实略为征引,使对初期府兵的组成问题,在研究上能有所裨益。总之,宇文泰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目的在于召募豪右从军,更在于通过豪右利用宗亲、乡里关系招致一般地主和强制、骗取一些农民当兵。这是宇文泰扩军中唯一可能的办法,而且这办法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实行。北周建德三年(574年)武帝“诏荆、襄、安、延、夏五州总管内有能率其从军者,授官各有差”[插图],还是广募豪右以增军旅这一措施的继续 >> 广募豪右以增军旅与乡兵纳入六柱国系统是连续采取的扩军整军措施,二者又是息息相关的。前者是笼络地主武装力量扩充兵力,后者是使原来地方力量逐步中央化。乡兵中央化的第一步在于使之纳入六柱国统领系统,其督将由皇朝选择、委任 >> :(1)乡兵纳入六柱国统领系统中,采用大都督、帅都督等统一官号。(2)选择所谓“乡望”、“首望”作乡帅,领本乡兵。(3)乡帅可由皇朝官吏兼领。(4)乡兵不必驻在本土,可以随时受命出征,长期流移在外。而主要之点在于乡兵逐步中央化,使之纳入六柱国统领系统之内,其中介是皇朝认可的“乡望”、“首望”充任乡帅以加强其向心力的发 >> 据现有史料,初步作如上分析,军人从属于军将的姓氏,基本上系以二十四军为单位,也还可能有一部分是从属于其直辖的六柱国、十二大将军以及其他军将的姓氏。《北史》、《周书》所谓“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其主要系统在于六柱国、十二大将军下的二十四军,不是杂乱无章,赐姓也不是毫无标准[插图],它与府兵组织系统密切相关。如果这种分析不错的话,可知宇文泰复姓、赐姓这一措施,目的在于利用鲜卑血缘关系以维护和加强他的统治地位,其所凭借以加强鲜卑血缘关系者则为府兵组织。这在当时情况下也是促进军队中央化的一项政策,至少可以缓和一下拓跋氏与宇文氏的矛盾,使西魏范围内的统一局面不致破裂。从表面看来,似乎宇文泰是恢复落后的部族军制,是恢复原始社会家长制时代和奴隶社会初期以氏族为单位的军队组织,而其实质则系结合地主武装的宗亲、乡里等因素[插图],纳入六柱国统领系统,承认血缘、地域关系而力图改变分裂情况,统一和集权正是在这种矛盾中经过反复曲折过程才逐渐形成的。由于史料缺乏,只能作出如上的推定,正确与否尚待进一步研究,尤有待于新史料的发现,以资确证 >> 宇文泰籍民为兵的标准,根据《邺侯家传》的记载,共有三条,即户等、丁口、材力。“六户中等以上家”是资财标准。北魏以来赋调按资财多少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的户等区分,也叫“九品”。[插图]“六户中等以上家”,乃指中下以上的户,即九等户中属于中等以上的六个户等,“六户中等以上家”这一句把上述意思表达得很完全、很确切,较之单说“六等户以上家”或“中等户以上家”是更易了解的。这种说法,在当时可以说是习惯语,如《隋书·食货志》关于北齐“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的记载[插图],“六等”本可完备些写成“六户中等以上家”,由于下面紧接着“富人”二字,简化后的写法仍属确切易晓。又《周书·武帝纪》建德三年诏“贫下户给复三年”,“下户”亦可累赘些写成“九户下等之家”,但前面已先指明一贫字,写法简明确切。《魏书·食货志》还有“三等九品”、“上三品”、“中三品”、“下三品”的说法,“中等”为三等的一级,“六户”包括上三品和中三品,用词不同,内容完全一致。籍富室从军与广募关陇豪右的精神是相符合的,不过变“募”为“籍”,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强制性更强;变关陇地区为不限关陇,地域范围可以更广,籍民为兵可以说是广募关陇豪右的发展。为什么要籍取富室从军,其情况与广募关陇豪右大抵相同,前面已经谈过,不在此重复。《邺侯家传》所说的自备资粮,只有富户才能办到;又说“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正有如当时的“子弟军”[插图],由公卿子弟、宗团、乡曲等所构成,是豪右的结合,是地主武装广泛发展后的一种现象,也是宇文泰所希望的一支封建皇朝认为最可靠的武装力量。封建地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最终是用以统治农民,宇文泰希望以豪右富室为其军队核心,笼络他们并利用其资财建立军队以与东魏及南朝抗衡[插图],其对农民专政的作用也始终是最本质的。至于事实上能否完全做到豪右富室从军,又当别论,其原先企图却不能不说是如此。当然宇文泰要籍取豪右富户从军,不一定都充当普通士卒,《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籍六等之民,择其魁健材力之士,以为之首”,“以为之首”一语解释得极为允当[插图],豪右富室从军可成为军队中的督将和下级武官;即使不为督将或武官,他们为从军之倡首,这对强制和骗取农民当兵,都会发生作用和影响。《通考》的说法,基本上与《后魏书》、《邺侯家传》的内容相符合,其所以补充“以为之首”一语,或另有所据,可惜现在已不见它的来源。 >> 的依据,赋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其基础的。西魏北周赋调制“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这是租和调的规定。至于庸则“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插图],此即后来唐代租庸调法之所本,只是数额和具体办法有些不同。当时实行中另有“九品混通”的规定[插图],在每一地区并非每一有室者和单丁均按照上述数字负担赋役,而是按资产分为三等九品,上品多纳,下品少纳,九品混通,自北魏以至隋唐都曾如此实行。苏绰说过:“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插图]所云“斟酌贫富,差次先后”,正是九品混通的具体内容。田地多照理应多纳,田地少可以少纳,实行时不可能都符合于法令,大官僚又根本免于交纳,但一般地主和农民承担赋役在法令上要以此为依据,那是没有疑问的。由此进而研究被籍为兵与免其身租庸调的关系,便易于理解。“六户中等以上家”是三等九品中财产最多的,即田宅奴婢最多的,依照赋调法令规定,交纳的粟和绢也比下三品为多,愈是户等高,赋额也愈重,被籍为兵之后,免其身租庸调,对于这些人来说,便有着眼前实惠。这些人当兵免赋,而整个地区的租税仍然是九品混通,不担任兵役的上、中户固然要增加负担,为数众多的贫下户,更会负担着增加总额中的很大数量。所以这种优免办法,吸引着上、中户的人充任兵役,对封建皇朝来讲,赋役数额不会减少,封建剥削在九品混通中大有回旋余地,结果负担落在不服兵役的民户身上,而贫下户的农民,总是为数众多的,一户增加一点,凑起来是很大数目,何况官吏每每是“舍豪强而征贫弱”,“纵奸巧而困愚拙”,赋役都转嫁到一般农民身上。[插图]我们从这一点来看均田制与赋调制以及府兵的关系,就不难了解封建剥削本质及其在各种法令中的具体体现 >> 自备行资和私财养兵,这是汉末特别魏末以来较为突出的一个变化。 >> 军资供备来源,一是虏掠,如杨[插图]“大获甲仗及军资以给义士”,又“令领所部,四出抄掠,拟供军费”[1],封建战争中军资有赖于虏掠,那也很少例外。二是就地搜括,军将往往兼任地方官吏,如独孤信久镇陇右,旧史说是“劝以耕桑,数年之中,公私富实,流民愿附者数万家”[插图],大致在陇右初步安定的情况下,独孤信搜括了不少财富,军队当亦可以取给于此。另外是屯田,以民营田,供给军用,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宇文贵在梁州表置屯田[插图];也有兵士直接屯田的,如姚辩“统营校”,“抚养士卒,劝课农桑,莫不家实食,人知礼节”[插图]。军将以屯田供军,也是封建制度下军需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来源。六柱国统领下的军队,无论采用什么方式筹措军资衣粮,都可说是“六家共备”[插图],这只能从封建割据下地主武装的惯例来理解。虽然六柱国的军队转向中央化,仍是处于初期变化过程中,当时军资、衣粮供备上尚保留原来私兵的一些痕迹,并不足怪,《邺侯家传》所载的内容,正反映了转变中的原始情况。 >> 由此可知,军资取给是转向皇朝统筹,而起始多由军将自筹,有的还由所谓“首望”、“义首”以私财募兵和私财赡军。被籍为兵的,还须自备弓刀,甚至自备行资。久经战乱,封建财政不相统属,而且生产破坏,军费浩繁,如何供养大批军队,是宇文泰所遇到的一个困难问题。他在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一方面因循旧章;另一方面又有所改变,这种改变只是初步的,随着封建政治经济和府兵制的进一步发展,其后变化也更加显著 2023/10/8 发表想法 富农地主 >> 总上所述,宇文泰在扩军、整军中,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又于九等户中的上、中富室籍其有材力者为兵,并笼络“首望”、“义首”的乡兵纳入皇朝六柱国统领系统,使地主武装逐步中央化。军资、衣粮仍保有军将自筹的旧习,逐步走向并资官给,纳入整个封建财政系统之内。但被籍为兵,仍须自备弓刀,其他从军者有的亦“自备行资”。兵列军籍,不编户贯,免于“租庸调”,一般地主当兵在均田制和九品混通的赋役制的基础上,免于“租庸调”,又凭借战功以为进身阶梯,自然是有利的。这样可以吸引一部分富室豪右当兵,至少是罗致他们作为军队僚佐,在征募中为之倡首,从而强制或骗取农民当兵,把农民投入封建内战中去。至于六柱国统领下的整个组织系统,为六柱国大将军构成六军,十二大将军构成十二军,二十四开府将军构成二十四军,六军、二十四军是上层组织中两个最重要的单位。以下有若干团,分别设若干仪同府,再下是团、旅、队,分置各级“督将”。至下层组织,史籍均无明文记载,可能是制度制订得较晚,而史籍行文简略,也不可能一一叙述,主要是其上层组织,从大统八年起开始形成,大统十四、十五两年中,整个六柱国统领系统算是初步确 >> 在宇文护当政、中央集权加强的同时,军队中私兵部曲的遗留影响仍然存在,这种影响不是一下子可以完全摒除的。如宇文广死后,所部配隶宇文亮,军人驻屯由陕州迁至秦州;李迁哲死后,其六子李敬猷“还统父兵,起家大都督”;陈忻死后,其子陈万敌“领其部曲”,说是“朝廷以忻雅得士心”的关系。[插图]可见乡兵、部曲纳入府兵统领系统之内以后,私兵的痕迹仍然存在,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插图],它在军队中的影响是不容易克服的。一直到隋唐时代,这种痕迹有时还要表现出来。这是封建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陈寅恪先生看到了西魏北周军队的“皇朝直辖化”,不免忽视了部曲乡兵遗痕的深刻影响及其阻碍,岑仲勉先生看到了西魏北周军队的“世兵”特点,又不免忽视了部曲乡兵性质上的大有改变,两者都把军队组织系统、统领系统固定于大统十四、十五两年,抓住一点而忽略其他,从而有时对于官号以及有关名词术语也误认为一成不变,考释工作有时也停留于一般名词概念上,往往不得要领。上面两段叙说,旨在说明乡兵、部曲的进一步中央化,却又不忽视乡兵、部曲的遗留影响,以便更好地阐述府兵制的源流变化。 >> 北魏兵制最本质的一面,在于逐步封建化。其封建化过程从北魏平定中山开始,到它迁都洛阳时可说是基本上完成了。镇户、城民的性质,基本上同于兵户、士家,三五简发的番役,也与魏晋的简发差别不大。当魏皇朝分裂之际,家兵部曲的发展,又同于汉末以来的情况。除番役外,世兵为其经常的基本部队,汉末以来,一般也是如此。兵的给养,北魏原来部族壮者为兵,有奴隶为其畜牧耕种,后来取给于屯田和兵调,又逐步与汉制相合 >> 军队给养,无论依靠封建赋敛或屯田剥削,都由封建占有制而来,所谓私财供军或养士,本质上均为封建剥削,汉末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一些办法,它在初期府兵制度中也还有所反映。这都是最基本的一面。府兵制度施行初期,部族特点与宗族特点同时存在。部族的血缘关系,不仅反映在改姓、复姓中,更重要的是部分军队仍然是由部族组成的,虽然有时杂而不纯。番第的规定,亦从鲜卑兵制演变而来,只是与汉末以来番休办法大体相合,而更固定化、普遍化了。至于自备资粮的制度,也实施于府兵制后期,论其渊源关系,则始自北魏,此为少数族统治者进入中原后恣行掠夺与剥削的方面之一,隋、唐沿袭其法,时间和条件前后不同,其封建剥削的实质则完全一 >> 军户编入民户,军人及其家室都可依照均田法令受田,或者保有自己的产业,这与过去依军府系统占田或随宜开垦有些不同。其所受之田或者原有产业免除租庸调,这与以前一样;后来隋炀帝“增置军府,扫地为兵,自是租赋之入益减”[插图],军人仍然是免除租庸调。军人可以受田而不纳租赋,这是具有军名的民户与一般民户差别所在,上引诏书只提“垦田”而不提租赋,也反映了这一事实。军人的资粮给养,一般由自己负担或负担一部分,编入民户后,这方面负担固定了,还可能增加了。据《隋书·张定和传》所载,张定和“初为侍官,会平陈之役,定和当从征,无以自给,其妻有嫁时衣服,妻靳固不与,定和于是遂行”。这是开皇十年前的事。按北周武帝“改诸军军人,并为侍官”,侍官成为军人的习惯称呼,一直流传到唐代。故知张定和系府兵,从征时须要“自给”。又如开皇十年以后,赵元淑授骠骑将军,“将之官,无以自给”,得长安一富人资助才赴任。[插图]《新唐书·刘弘基传》也说刘弘基“少以荫补右勋侍,大业末从征辽,资乏,行及汾阴,度后期且诛”,“乃亡命,盗马自给”,可见衣粮始终自给。至于其家室赡养以及本人平时生活所需,更会是自给的,开皇五年长孙平奏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劝课对象即包括“诸州百姓及军人”在内。[插图]军户编入民户后,这些负担殊有增加的可能。军人除免纳租赋外,是否因军名可免除其他负担或获得其他待遇呢?这种可能性也很少。长孙平奏令百姓和军人共立义仓,后来军户即按民户分上、中、下三等纳税。又开皇八年高颎奏令“诸州无课调处及课州管户少者,官人禄力……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插图],这一负担,军人也恐难免。当时不见军人优免的法令,军人负担在逐渐加重。 >> 隋炀帝“增置军府,扫地为兵,自是租赋之入益减”;加上募民为骁果,“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封建皇朝的租赋收入,无疑是大大减少了。炀帝转而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掠夺的门路益广。宫廷和军事部门所需的骨角、齿牙、皮革、羽毛,均课之州县百姓;役使丁男屯田、运粮;令民户供应皇帝游幸及蕃商往来的糜费,并出钱市马、驴以充军用或粮运;又“复点兵,具器仗,皆令精新,滥恶则使人便斩”,长吏乘机舞弊,豪富积蓄之家从中渔利,一切负担多转嫁于农民,致“弱者自卖为奴婢”,“百姓废业”。然而封建皇朝的积贮始终丰足,“所在仓库,犹大充牣”;洛阳“布帛山积”,城内军队至“以绢为汲绠,然布以爨”。[插图]军费的支付愈多,掠夺的门路愈广,财政的收入愈丰,人民的生活愈苦。隋炀帝的穷兵黩武,加害于人民至惨至酷 >> 唐初骠骑、车骑各自为府,是笼络武人的一种权宜措施,同时是兵制中旧条例、旧习惯的遗留,从西魏、北周之际,一直到唐初,都出现过这种情况。综上所述,车骑一般不单独为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设府。这一结论揭示出骠骑、车骑相互关系中一条很清楚的线索,即战乱中车骑将军可能单独设府,而在局面比较稳定时则为骠骑的副职。由此再回头去研究西魏、北周的开府府与仪同府的相互关系,便知道仪同将军虽无“将军开府”之名,却有开府置僚属之实,虽隶属于开府将军,却不是开府府的副职,所以在品级上同是九命,而仪同府在统领系统上便构成为团的一级单位。研究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对于仪同单独设府和二十四军“分团统领”这两个问题[插图],必须有明确的了解。由于史料缺乏,当时可资直接说明这两个问题的材料仍嫌不足,现在从演变过程中找出其变化线索,可作为仪同单独设府的重要补充说明,对于“分团统领”的考释也有所裨益。[插图]当然,仪同单独设府与车骑单独设府,既是一线相承的发展,又是在不同条件下体现出不同内容,机械作类比或单纯从后来情况去肯定前此的事实那是不对的;同样地,如果完全忽视这一发展线索,一味追求直接材料,历史研究也会不易为力。唐初恢复府兵制,虽属沿袭隋的制度,然而处于从战乱到初步稳定的情况下,实为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因而多与隋初相类似的地方,权置坊府,军人居处无定,即其一例。同时也存在很大差别,如隋初十二府和亲王府军队与唐初十二卫、十二军及护军府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至于唐初府兵较快地走向军人地著和中军统一于十二卫的局面,与隋初的发展基本上是一致的;骠骑、车骑府的分合,唐初与隋初也极为相似,不过隋初骠骑、车骑名位是由高到低,唐初则系由低到高,封建皇朝利用名位以笼络武人乃至实现中央集权政治,高下在手,这也取决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因此,唐初恢复府兵制,既是因袭旧制,又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自为沿革的。 >> 折冲府既联系折冲都尉之名,也可以脱离折冲都尉之名而存在。“折冲樽俎之间”一句老话,用于军事上是兵可不用而不可不备,封建皇朝用这个好名词来粉饰太平。如同隋代的鹰扬府,折冲府作为军府的一个专称,虽然根源于折冲都尉,但在法令上和习惯上则又脱离折冲都尉而独立存在。 >> 府兵是否兵农合一,历来是研究者争论的中心问题。一般意见比较同意于以隋开皇十年作为分界线,在这以前,是兵农分离,而且是兵农分治;在这以后,是兵农合一,而且是兵农合治。所谓兵农分合,系指军人是否脱离乡土及其原来家庭生活的问题;所谓兵农分治、合治,系指军人单独成为军户抑是编入户贯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前面已经分别有所阐述。这里须加申述的是:我们对之不能作简单化的、绝对化的理解。隋开皇十年以后,兵户编入民户,军人地著,其总的趋向是兵农合一,然而唐初有一段时期,骠骑、车骑府常要随军征战,就谈不上兵农合一。其中十二军开始地著,以督耕战,逐渐走向兵农合一,但不能看成为真正的兵农合治,坊主、团主之设,虽不同于军事组织,而军人居住仍然比较集中,耕又更多地依存于战。同时军人刚开始安家立业,正常的生产、生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贞观十年设置折冲府以后的情况相比,其差别是很大的。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第一点。而所谓兵农合一,一般是意味着兵士出于农家,在役期间又可以做到“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至少是军人一般能有一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就拿唐贞观十年以后的情况来说,这点也不容易完全办到。即使“出征多不逾时,远不经岁”,但风尘劳苦,干戈扰攘,如果一律按“三时务农”的平时规制予以想象,会是不符合于事实的。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第二点。又府兵的组成成分,在法令规定中强调资财标准,虽然实行起来不会全是那样,但唐初却有富户和官吏子弟当兵的传统,至少其中有一小部分人属于地主阶级,这部分人及其家庭向来过着剥削生活,如果真正是兵农合一,便得认为他们也全部参加生产,那也是不恰当的。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第三点。我们还须注意,兵农合一,兵农合治,是府兵制达到成熟、完善阶段的重要特点,客观上对生产有着积极作用。然而当时封建皇朝是把兵役推广到冲要地区的全体丁壮,希望能“众强长久”,并让他们不脱离本土、本业以及原来家庭生活,部分衣粮、军资自备,以减轻封建财政的支付,实质上是增加人民的负担,使人民以兵役为义务,并从法律上固定下来,对农民是一种军赋和力役的转嫁,是变相的封建剥削。如果看到兵农合一、兵农合治在客观上的一定积极作用,而忽视制度中对农民加重剥削的本质,就会陷入封建政论家所谓“寓兵于农”的曲解中去。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第四点。以上四点将在下面再作些具体论述。 >> 从开元初年的633府,减到开元末年的593,十余年中府兵有着激剧的变化。由兵额不足到无兵可交,原来想增加府数以支持局面的那些措施,已成泡影,被迫减少某些地区的府数,因而总数一度降到593,终于无法扭转整个局势。天宝八载停止上下鱼符,仍属不了了之的一道诏令,其效果只是为后来折冲府长时期的名存实亡伏下了一个注脚。633府和593府,分别代表府兵衰败和崩溃期间的两个数字,既然明确了,这究竟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们当然反对为考证而考证,其所以反复辨析,是为说明研究府兵的盛衰,不能单从府数的多少去判断;更重要的是从府数变化与府兵盛衰关系中探索府兵的发展规律。唐折冲府到衰败时期反而增加到633,是不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呢?绝对不是。隋开皇十年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而隋炀帝又增置军府,扫地为兵,实际上隋府兵到此时已衰败,但军府却在增加。北魏沿边的镇,到崩溃时期也是设置益多,而真正健全时期(孝文帝以前)镇数反而较少;北镇与折冲府的性质不同,这种倾向则是相似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剥削阶级的统治者穷兵黩武,“军队变成了国家的主要目的,变成了目的本身;人民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当兵和养兵”[插图],恩格斯这一名言,在这里也是适用的。隋的召募骁果、唐的组织武团骑兵以及其他扩大军队的措施,还不能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眼看到府兵的衰败和崩溃,仍然幻想着发挥其职能,或者使之苟延残喘,所以唐府兵虽然停止上下鱼符了,府名不废,官职犹存,好像它还可以为唐皇朝撑持门面。封建统治者不愿意看到也不肯承认其行之已久的制度的衰败和崩溃的事实,最后结果,还是制度崩溃了,自身消灭了。唐自武则天以后,农民的逃亡与反抗纷起,特别反对兵役和兵调,当时有“山东人骄慢,乃谓国家怕其粗豪,不敢征发”的说法[插图];又“关东富实,人尤上气”,耻作府兵[插图],玄宗仍于河北诸州“又置府兵”,寄希望于绝望之中。少数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的某些政治、经济措施,也有比较客观的,如隋文帝罢山东、河南及北边新置军府,对府兵加以整顿,府数虽然减少了,府兵却进入强盛时期。至于唐折冲府由633减到593时期,唐皇朝未尝不想对府兵加以整顿,只是政治、经济等客观条件已不允许,府兵本身的积弊已难排除,唐皇朝有些大臣如张说等便另作打算,不致力于整顿府兵[插图],这与隋文帝开皇十年的局面,迥不相同,毋庸去作机械的对比。我们只能说,府数由633降至593,不过是表现了府兵衰败和崩溃期中统治者的犹疑不定,而不能简单地把府数的升降看作是府兵盛衰的征象。 >> 府兵自备资粮,必须具有一定经济条件,换句话说,府兵的施行,不能完全脱离其点兵的资财标准。但因均田制、租庸调制、户籍法等日益紊乱,府兵简点便失去原来意义,这突出地表现于户籍法的注拟失实上 >> 府兵不具有一定资财,自备戎具、资粮便成问题。贫弱户愈多,折冲府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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