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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罪犯可以说重新获取自私的利益,把它从契约的法律中或者说从由契约建立的法律中抽取出来,使它的价值与其他所有人的利益相对立的时候,难道他不是逆自然的倾向而动吗?难道他不是背逆自然的发展及其内在必然性吗?因此,难道人们不是在罪犯身上看到了在社会实体内部自然的回流吗?社会实体通过契约和对法律的服从放弃了自然状态。这个自然的人难道不正是反常的吗?因为他的特性就是不知道利益的自然发展。他不知道这个利益的必然趋势,他不知道他的最高利益就是接受集体利益的游戏。难道我们不是将看到这样一个自然的人吗?他自身具有森林中的古人的性质,承载了社会出现以前的这整个根本的古代特性,他同时又是一个反自然的个人。简单说,罪犯难道不是反自然的自然吗?难道他不是畸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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