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简言之,从“灋”字的意义构成可以看出,中国上古的先民们是从功能或用途上去理解法、认识法,给法下定义或定概念的。他们起初并未把法当作一种抽象的是非善恶判断原则或标准,并未把法当成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在他们看来,法这个东西只是形而下的。也就是说,法是器”而不是“道”。这种早期的法观或法概念(定义),深深地影响了自那时至近现代的整个中国思想史。 若仅从“灋”这么一个字的意义构成就推出这么大的结论,显然也有将后人的思想强加给古人之嫌。但是,本书以下各章节的阐述将以实实在在的材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以下的论述将使我们看到,即便是在抽象的正义论的含义进人了法的概念或定义中之后的中古、近古和近代,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是形而下之“器”,政治正义论的“道”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这大概是中国人的法观念的主要特色之一。 法即赏罚 法,应有三重含义。从抽象性质方面讲,它是一定社会中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或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从客观形态方面讲,它是一定的规范、规则,是有强制性的规则;从作用或功能方面讲,它是鼓励、许可、承认、禁止、惩罚等及其所使用的工具或手段。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法主要是后者。古代中国的人们往往主要局限在这第三种意义上给法下定义。 引自 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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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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