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正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才是我们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否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 另一方面,“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的词序,很值得注意和分析。 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但有时人们说“人情大于王法”也可能是在遣责法官徇情枉法,这是值得说明的)。信仰情、理、法兼顾或“三位一体”的中国人,对国外那种“法律至上”的传统是十分难以接受的。据台湾地区《工商时报》的一篇专栏文章描述,台湾地区的中国人初到美国后,把美国视为一个“无情、无理、只有法”的国家— 因为中国人自古就不鼓励诉讼,一般人均以一生未进法院为荣。而现在台湾也不注意法制宣传教育。任何问题发生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摆平关系,而不是研究法律知识。他们习惯靠关系办事,凡事都按情、理、法的顺序处理。…因此,这些自合湾赴美经商的“淘金者”初抵美国后,没有可运用的关系,美国在他们的眼中便成了一个无情、无理、只有法的国家了。0 引自 第一章 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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