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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读过 封建社会(上、下卷)
《封建社会(上下卷) ([法] 马克·布洛赫) (Z-Library)》 5个笔记 ◆ 1封建主义的两个阶段 >> 对于支配着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最终只有通过对整个人类环境的认识才能得到理解。关于人类活动的人为概念使我们把一个血肉之躯划分为各种幻象:经济意义上的人、哲学意义上的人和法律意义上的人(homo oeconomicus ,philosophicus,juridicus)。这些人为概念无疑是必要的,但只有我们不为它蒙蔽时,才可以接受。因此,尽管已有许多其他著作论述了中世纪文明的不同方面,但对我们来说,以不同于我们的观点所做的这些论述,并没有排除回顾一下这一时期欧洲封建主义活跃于其中的历史环境的基本特点的必要性。我几乎是在本书的开端即做此说明,难道还需要我补充说,我不想断言这种事实具有某种迷人的重要性吗?当问题涉及对两个独立系列的特别现象进行比较,如对人口分布状态与一定形式的法定群体相比较时,无疑会产生原因和结果这种棘手问题。另一方面,将跨越数世纪之久的两组相异现象加以对比,然后说“这方面全是原因,那方面全是结果”,必将形成毫无意义的两分法。一个社会就像一个人的头脑,是由永远相互作用的神经网络构成的。对于其他不同方向的研究来说,经济或心态上的分析是顶点,而对于研究社会结构的历史学家来说,它们则是研究的起点 >> 至少自11世纪以后,封建时代绽开的绚丽的艺术之花,在后人眼中并非仅仅是那个时代最为经久的荣耀。它既是那个时代最崇高形式的宗教情感的载体,也是那个时代特有的交互渗透的圣俗两种情感的载体,它所留下的最自然的证据就是某些教堂顶柱的中楣和柱头。可以说它也经常是在其他地方难以表现的某些价值观的庇护所。中世纪史诗不容许有的限定性,必须到罗马式建筑中去寻找。公证员们在其证书中不能达到的思想准确性,主导着拱顶建筑师们的作品。但是造型表现形式和一种文明的其他特点之间的联系仍然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到;从我们所具有的一点知识来看,这些联系似乎非常复杂,非常容易使叙述陷于迟滞和旁支末节,所以在本书中必须避开由如此微妙的联系以及使我们感到惊讶的矛盾所引起的问题。此外,如果按年代顺序把“封建文明”当作一个完整的阶段,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最后的各次入侵的停止,无疑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了一系列非常深刻而广泛的变化,但这些变化的初次显现则是在入侵停止的几代人之后,即11世纪中期。虽然这些变化不是与过去的断然决裂,但方向的改变(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背景下,其发生变化的时间必然不同)却反过来影响了整个社会活动的变化。一言以蔽之,存在着两个连续发展、性质不同的“封建”阶段 ◆ 3封建社会第一阶段的交通 >> 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商业贸易中从来没有完全不使用货币,它作为交换标准甚至在农民阶级中也从未停止过使用。人们通常以农产品作为支付手段,但农产品通常都被逐件定价,于是这些产品的总计价是以镑、先令和便士来计算的规定价格。所以让我们避免使用“自然经济”这个过于概括、模糊的词语,最好是简单地称之为“通货缺乏”。这种通货缺乏由于铸币的无政府状态而更加恶化。而铸币的无政府状态是政治权威依等级分割和交流困难所造成的另一后果,因为每个重要的市场都面临着通货短缺的威胁,不得不铸造地方性的货币。除去外币的仿制品、某些次要的小67货币外,此时生产的惟一硬币是第纳里(denarii)。这是一种成色相当低的银币。金币只是以阿拉伯和拜占庭硬币的形式或以这两种货币的仿制品的形式流通使用。利比拉(libra)和索里达(solidus)只是在计算时构成第纳里的倍数,而不具有独自的物质基础。但是被称为第纳里的各种硬币按其来源不同,其金属价值列托各地(Lettish territories),指波罗的海东岸各地,-译者也不相同。更糟的是,即使在同一地区,几乎每次发行的货币,其重量和成色都有变化。货币不仅普遍匮乏,质量不可靠而造成使用上的不方便,而且流通也过于缓慢,太不正常,人们并不相信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得到它。在缺乏相当活跃的商业的情况下,形势就是如此。 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再次注意一个过于简易的“封闭经济”的提法。这个提法甚至用在农民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上都不准确。我们知道,市场存在于乡村民众向城镇居民、教士和武装人员出卖耕地里或农场里生产的某些产品的地方。乡村民众从市场上获得第纳里以支付欠款。那些从不购买几盎司盐或少量铁器的人,才是地道的穷人。至于大庄园的“自给自足”,指的是庄园的主人在没有武装或珠宝的情况下过日子,除非庄园内生产酒便从不饮酒,衣着服饰以佃户妻室纺织成的粗衣料为满足。此外,甚至农耕技术的不完善、社会的动荡不安乃至天气的恶劣都有助于维持一定数量的内部商业活动:歉收虽然确实使很多人饿死,但整个人口并没有陷入绝境。我们知道,谷物从收成好的地区向遭受饥荒的地区流动,这本身很容易导致商业投机。所以,贸易并非不存在,只是极不正常。在这个阶段上人们并非不懂得买卖,但这个社会不像我们所处的社会一样靠买卖而生存。此外,商业,即使是以物易物形式的商业,在当时也并非货物在社会各阶层流通的惟一的抑或最重要的渠道。大量产品作为支付领主的租税从一处转运到另一处,为的是报答他的保护或仅仅是为了表示对他的权力的承认。在另一种商品即人的劳动力方面,也存在同样的情形:劳动者更多地提供劳役(corvée)而非地租。简言之,在严格意义上,货币交换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肯定比实物地租要小。因为交换是一件如此稀有的事,而只有最贫穷的人才完全依靠自己的产品生活,所以财富和幸福似乎就与权力密不可分了。但是,在这样一种经济体制中,总的说来,即使有权势者,能自68由行使的获取物质的手段也是特别有限的。当我们说到货币时,指的是它的储存的可能性,等待的能力,“对未来价值的预期”,即相反的货币短缺的情况下特别难以办到的一切。的确,人们试图以其他方式积储财富。贵族和国王在保险里积存金银器皿和宝石;教堂则积累圣餐器具。假若遇到意外需要支付货币,就要卖掉或典押王冠、酒樽或十字架;抑或将它们送到当地铸币厂熔化。由于交换速度缓慢这一事实,变卖财产成为必要,但是这样变卖财产并非易事,也并非总是有利可图;财宝的积存本身毕竟也不会构成很大的数目。大人物也和刚够湖口的平民百姓一样,不得不满足于当时的财力,并多半被迫马上花掉。贸易和货币流通的薄弱,还有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使薪俸的社会作用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薪俸制要求雇佣者手中有适量的自由支配的资金,这笔资金的来源任何时候都不会有枯竭的危险;在雇佣劳动者方面,它要求确实能够使用薪俸收入来获取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第一阶段,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在封建等级的各个等级中,无论是国王要保证高级官员的服务,还是小地主要保有武装侍从或农场工,都必须依靠一种并非以定期付钱为基础的酬劳方法。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把臣服者纳人家内,如常言所说,供其衣食,予其“俸禄”;另一种方式是授予地产以酬其役务。无论直接剥削土地耕种者,还是向土地耕种者征收地租,这种地产都可使耕种者养活自己。这两种方法虽然方向相反,但都会促成极不同于以薪俸制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的关系纽带。俸禄持有者与所在家室主人的关系,肯定比雇佣者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得多。雇佣劳动者是自由的,一旦工作完成,他可以把钱币装入衣兜扬长而去。另一方面,一旦接受地产的臣服者定居在一片土地上,他便自然而然地日益将这片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并尽力减轻服役负担,于是其依附关系几乎是不可避免地松弛下去。此外,在这样一个交通不便、贸易不充分的时期,也很难维持一个较为富裕的大家庭,所以,“俸禄制”的适用范围总的说来要比以土地为基础的酬劳制度小得多。如果说封建社会不断地动摇于这两极之间,即狭隘的人际关69系和松散的土地租佃关系之间,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对此负有责任的,至少在开始时负有责任的,是这种使得薪俸制难以实现的经济体制。 ◆ 2封建时代的臣服礼 >> 寻找一个保护人,或满意地成为一个保护人,这些事情在所有时代都是寻常之事。但是我们发现,除非在社会结构的其他部分正在崩溃的那些文明中,这样的事情几乎不能引起新的法律制度148的产生。罗马帝国崩溃后的高卢就是这样的例证。以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社会为例吧。那时的国家和家族均不再能够提供有力的保护。乡村共同体的力量仅能勉强维持自己内部的秩序,而城镇共同体几乎还不存在。孱弱不堪的人们到处都感到需要接受势力更强大者的庇护;而有势力的人除非以说服方式或强迫手段获得其依附者的支持,也不能保持其威望或财产,甚至不能保证其自身的安全。一方面,一些人急切寻求庇护者;另一方面,一些人通常以暴力手段僭取权力。弱小和强大的概念总是相对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个人一身兼二任:他既是更强大之人的依附者,同时又是更弱小之人的保护者。于是,一种脉络纵横交错地贯穿于社会各阶层的庞大的人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所以,这几代人为时所迫而结成新的关系时,既没有创造新的社会形式的清醒愿望,也没有意识到正在创造新的社会形式。每个人都本能地极力利用现实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源,如果说新事物最终被无意识地创造出来了,那么它也是在适应旧事物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此外,这个从入侵中出现的社会已经继承了一套特别庞杂的制度和习惯。在这个混合体中,日耳曼传统中混杂着罗马遗产,也搀杂着曾被罗马征服但其民族习惯未被完全泯灭的人民所留下的遗产。让我们不要在此处陷于误区,试图到附属关系,或更宽泛些,到封建风俗制度中,去寻求一种特殊的种族起源;也不要使自己再度陷入著名的两难推论:罗马还是“日耳曼森林”。这样的幻想必须留给这样的一些阶段:在这些阶段上,人们对人类进化的创造力的了解比我们更少,像布兰维利耶一样,相信17世纪的贵族几乎全部是法兰克武士的传人,或者像年轻的基佐①那样,将法国大革命解释为高卢-罗马人的报复行动(revanche)。这就像过去的生理学家臆想精子中有一个完全成型的胎儿(homun-culus)。然而,封建词汇所表现的内容是明晰的。如下所述,这些词汇中充满了同时并存的不同来源的因素,有的来自被征服人民的语言,有的来自征服者的语言,有的则是新创造的词汇,如“臣服礼”一词。这类词汇无疑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真实反映,虽然这种社会制度本身深深地烙有复杂的历史印记,但它首先是当时社会状①基佐(Francois Pierre Guillaume Guizot,1787-1874),法国历史学家及政治家。---译者况的产物。阿拉伯谚语说:“同辈相似,胜似父子。”在那些寻求保护的下层民众中,最悲惨的人确实沦为了奴隶,149由此也决定了他们的后代与他们一样悲惨的奴隶命运。但其他人,甚至最微贱的人,很多都渴望保持自由人的身份;而接受其效忠誓言的人,一般也没有理由反对这种愿望。这个时代人身关系尚未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享受所谓的“自由”在本质上就意味着拥有一种无可争议的权利,即作为墨洛温王朝诸王的臣民--法兰克人(populus Francorum)的权利;当时的人称法兰克人时,将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笼统地归在了这同一个名字之下。其结果是,“自由的”和“法兰克的”两个词语逐渐被视为同义词,并继续长期作为同义词使用。对一个首领来说,身边簇拥着享有自由人特有的司法特权和军事特权的附庸,在许多方面比统辖一群奴隶来得更为有利。 这些“适合于自由人”(ingenuili ordine)的依附关系---图尔地方的惯用语这样描述这些关系一绝大部分是以来自古典拉丁文的词语来表述的。在罗马或罗马化的世界,波澜起伏的历史虽然经历了许多变化,但古老的保护-被保护关系的习俗从未消失。特别是在高卢,这些古老习俗尤其容易扎根,因为它们与臣属居民的风俗是协调一致的。在罗马军团到来之前,没有一个高卢首领身边不簇拥着一群由农民或武士组成的侍从。这些古老的本土习俗多大程度上在罗马征服后保存下来,并在一种世界性文明的掩饰下继续生存,对此我们知之甚少。然而,所有证据都导向这一结论:虽然这些习俗在一个迥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压力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它们继续以某种形式存在。无论如何,在以后的数世纪里,帝国境内各地区发生的灾难,使得就近寻求豪强们的保护比以往更为必要,而且比任何公共法律机构更为行之有效。在4、5世纪的社会各阶层,如果一个人想保护自己免遭收税人的苛捐杂税之苦,使法官的判决于己有利,或仅仅保证自己有个体面的职业,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依附于一位地位更高的人,即使自由人甚或一个颇有地位的人也是如此。这些关系不被公共法承认,甚至遭到禁止,所以不具有合法效力,但它们构成了最为强大的社会关系之一。法兰克人统治下的高卢居民越来越多地利用保护和服从关系的契约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做的事情在他们祖先的语言中是找不到现成的词语来加以描述的。古代词语clientela(被保护人),除了作为一个具有时代错乱性的书面词语存在外,在罗马帝国晚期的几个世纪里已被废弃。150但在墨洛温时期的高卢也像罗马一样,人们在提到首领时,仍会说主子“承纳”(suscipere)其下属而成为他们的“庇护人”;在提到臣属者时则说,他“委身”即将自己“委托”给他的保护者。这样接受的义务通常称为servitium(役务)。不久前,一个自由人会对“役务”这个词感到恐惧。在古典拉丁语中,它只是在奴役的意义上使用,而与自由身份相容的各义务是officia(职务)。但在4世纪末servitium 已失去原来的意义。 日耳曼地区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强者对附近弱者的保护通常称为 mundium,mundeburdum或mitium。mundeburdum 在中世纪法语中演变为maimbour。mitium一词特别用于表达司法事务中代表依附者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所有这些词语都是日耳曼词汇,经拉丁语外表的粗劣包装后出现在契约书中。这些不同词语差不多是可以相互替换的,不管签约方是出身于罗马人还是蛮族,都使用这些词汇。个人依附关系不从属于“法律属人”原则,因为它们还仍处于所有的法律体系的边缘。这些关系没有受到官方的控制,这一事实使它们更能够适应于无限多样化的环境。国王本人按其资格是其人民的领袖,他一视同仁地对其臣民提供援助,而他也有权接受自由人共同誓言所规定的臣民的效忠,但是他答应给予一部分臣民以人身保护权(maimbour)。伤害了国王承诺保护的人,被视为冒犯国王本人,因而要受到极为严厉的惩处。在这个相当芜杂的人群中,选拨出数量更有限且更为出类拔萃的王室侍从队伍,这些人被称为国王的近臣(leudes).即国王的“人”;在墨洛温王朝后期的混乱状态中,这些近臣不止一次地控制了国王和政府。正如稍早时期的罗马一样,如果一位有远见的父亲在儿子幼年时没有给他找到庇护人,安排好他的前程,那么这位想闯荡一番的富家子弟就会自己“委身”于一位豪强。虽然宗教会议有各种禁令,但每个等级的许多教士都毫不犹豫地在俗界寻求保护。但是很明显,正是在社会下层中,从属关系得到最广泛也最强烈的传播。我们所掌握的“委身”的惟一套语告诉我们,一个穷鬼寻找主人的惟一原因是“他缺衣少食,难以维生”。虽然依附者的社会地位千差万别,但不同方面的依附关系在使用的措词上没有不同,至少概念上没有十分明显的不同。不管委身者拥有何种地位,他似乎一定向他的主人宣誓。以正式的行动表示服从也是习惯吗?对此我们无从确知。官方的法151律系统,对此没有说明。这些法律系统只涉及调整民众和家族事务的旧制度,至于可以单独提供确切证据的各种协 ◆ 引言 >> 封建欧洲文明最典型的特征.是社会等级中从上到下的依附关系网。(在上卷中.我们已阐述了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如何兴起和发展,什么事件和精神氛围对它的成长产生了影响,遥远的历史中哪些东西对它产生过促进作用。)但是,在传统上冠以“封建”之名的各社会中,个人的生活从来没有单独地受制于严格的隶属关系或直接的权力关系。按照职业、权力大小或威望高低,人们也被分成高低有别的群体。此外,在每一种庞杂的小首领统治之上,总是存在着影响更为深远并具有不同特点的权威。从封建时代第二阶段开始,不仅社会等级越来越严格地区分开来.而且各种力量围绕着几个强大权威和巨大目标日益集中起来。现在我们应当集中精力研究社会组织的第二方面.然后最终才能回答我们的研究所要阐明的问题,这就是:由于哪些基本特征这几个世纪才被称作封建社会,并与欧洲历史的其他阶段分别开来呢?这些特征是否为西欧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所独有呢?其遗产中的哪些部分传递给了后来的时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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