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企业境外发债实务
讨论中国企业境外发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是结构后偿性(structural subordination)问题。所谓结构后偿性,指的是一家控股公司(即除了持有子公司股权之外无显著资产的公司)的债务在清偿顺序上天然低于其运营子公司的债务。这是因为控股公司手里的资产主要是子公司的股权,在破产清算时,子公司需要首先变卖资产以偿付其自身债务,如有剩余才能回流给控股公司,相当于控股公司的债权人变成了子公司的股东,偿付顺序低于子公司债务。由于这种顺序是由母子公司的结构决定的,因而称为结构后偿性。不难看出,结构后偿性是一个一般性的,而非中国企业特有的问题。结构后偿性并非没有办法解决,例如,控股公司借债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担保甚至资产抵押,从而提高其清偿优先级。然而,如果一家中国企业采用红筹或者维持良好结构发债,其发债主体在境外,持有运营资产的子公司在境内,获得境内子公司的跨境担保和资产抵押的审批难度极高,也没有过任何先例。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以红筹结构和维持良好结构发行的境外债券,在清偿顺序上一般都低于所有境内债务。很多境外债券投资者因此抱怨:投资中国企业的境外债券事实上是在承担股权风险,却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回报。穆迪和标普两家评级机构在分析中国高收益债券时,一般会以境内债务/总资产比例15%作为生死红线,一旦超过便会把债券评级从企业评级下降一级,以反映结构后偿性对于债券信用质量的影响。 引自 境内监管要求与发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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