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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时,牧守之官,颇为货利。” 文成帝采取非常的监察手段来了解地方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史载当时“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并且制定了严苛的法律以打击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规定“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当然对地方官采取严厉的监察措施也造成了矫枉过正的后果。 河内太守任城侯李洪之的治理有一定的典型性,他是用严刑峻法来促使河内郡治安状况得到改善的,史谓其“诛锄奸党,过为酷虐”。 陇西王源贺任冀州刺史长达七年之久,其治理成效卓著,却遭到当地“奸人”的诬陷,幸赖文成帝明察秋毫而得以免受冤枉。 引自 2.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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