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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正是思想、文化、社会的大变革时期,传统婚姻制度作为中华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西方思想的强烈冲击,但由于封建思想和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因此,民国政府在立法时,既吸收了西方的进步思想,又固守了中国的传统观念,出现了新旧并存的情状。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仍十分低下。因“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而没有姓名权;因“妻以其夫之住所为住所”而丧失居住权;因“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而缺少教育子女权;因“对于夫妻财产,丈夫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财产收益权”而丢掉财权;因“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人格合成一种新的人格,妻的人格被夫吸收”而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法律的倾斜造成了观念的偏差,致使“五四运动”后所倡导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思想,多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者只能在以郑毓秀、林徽因、陆小曼等时代新女性为代表的知识阶层中有所体现,而在长期遭受封建思想观念禁锢的广大民众中,传统观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在现实生活中,男人可以在外面恣意妄为、花天酒地,女人只能是操持家务、相夫教子、侍奉公婆的家族主妇。特别是已婚男子视妻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理直气壮地限制她们的行动自由;已婚女性与异性的正常交往,也被社会认为是有伤风化,遭到丈夫的责骂甚至殴打。如张春帆一样主宰着女性命运的男人比比皆是,如筱丹桂一样惨遭奴役而走上绝路的女性屡见不鲜。 引自 越剧名伶筱丹桂自杀风波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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