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伦理的儒式美学
在这一个天人、同美善的泛伦理化世界整体中,先验地有一种既定的等级秩序。正是它,决定了万事、万物、万民、万象都井然有序地统一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它被看作儒家那个爱有差等的宗法群体意识的自然象征物。正如在古希腊罗马“客观美学”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对“客观美”的理解越来越多地渗人了主观精神的因素,主观的人格也就越来越被客观化、对象化或异化为客观精神一样,在儒家伦理美学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对“伦理美”的感受越来越多地加入了自然对象的成分,自然界也就越来越被伦理化,最后伦理原则反倒被看作是来自自然的客观法则了。所以《礼记·乐记》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甚至说:“乐由天作,礼以地制”;“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这种以“礼乐”比附“天地”的思维方式在今天看来固然可笑,但对于艺术和审美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个幸运的错误。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客观自然才在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中定型为一个充满了情感色彩和情感节律的极富人情味的生命体,心物交融的移情态度才成为中国文人的主要的审美方式,情景合一的移情手法才成为中国艺术的主要创作法则,而意境也才成了中国美学和中国艺术特有的重要审美范畴。所谓“意境”,无非是体现于艺术品之中的“天人合一”境界而配。 引自 四走向“天人合一”/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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