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里甲制度
明初的里甲制度
(一)里甲制度
1.明初,广东有大量不在官府控制之下的人口。推行里甲制度是官府招集流民(含非汉化的土著人口)的重要手段。
2.在制度设计上,里甲组织不仅有征税、派役的职能,还承担各种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里甲组织的编排,也大致以居住临近为原则。但是,里甲组织与原有的村落组织并不重合。呈现出“县-里-甲-户”(里甲制度)与“县-都-村-户”(原有村落体系)并存并行的局面。
3.并非只要是“一户人家”就可以被登记进里甲户籍图册。记入里甲户籍图册,成为编户齐民的重要条件是占有土地(有财力承担赋税、劳役)。未被记入里甲户籍图册里的人口,要么依附于里甲户籍图册中的编户,要么沦为“化外之民”(无法享受入学、科考等资格)。
(二)里甲制度下的赋役征派
1.法定的赋役征派对象仅限于里甲户籍图册记录的人户。
2.里甲户籍图册记录了各户的人丁、财产(尤其是土地)情况,根据土地的多少、贫肥等确定应纳数额,作为田赋征收的根据。
3.里甲户籍图册还根据各户的人丁、财产情况,编定了各户的等级(如里长、甲首、正管、带管等)和户色(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各户的等级决定了承担劳役的轻重程度,各户的户色决定了承担劳役的种类性质。
(三)明中期后里甲制度的危机
1.广东的地方叛乱事件在数量、频度、波及范围上均列全国首位,虽然叛乱的烈度不大,但此起彼伏,官府左支右绌。
2.制造叛乱的“盗寇”由两种力量组成:一是习得农耕生产生活方式,却未编入里甲户籍图册的非汉族土著,在官府看来属于盗占田地。二是已经编入里甲户籍图册,但不愿承担赋税、劳役,因而逃亡、反抗的流民。二者有合流趋势。
3.“盗寇”之乱频发,官府为镇压叛乱,加重赋税、劳役征派,增加了编户的负担,迫使其进一步逃亡、反抗。因此,原有的里甲制度不可能不作调整地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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